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萱、陈宇、陈瑶、陈辉。被继承人陈强与苏琴系夫妻,婚后育有 3 女 2 子,分别是陈萱、陈宇、陈瑶、陈辉和陈泽。苏琴于 2017 年 11 月 26 日去世,陈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去世。
(二)遗产背景
陈强一家涉及两处房屋拆迁,一处为 X 号院,由陈泽居住;另一处为 MX 号院,曾是陈强与苏琴的住所。2018 年 5 月 12 日,家庭成员针对两院拆迁利益进行约定,X 号院拆迁利益归陈泽,MX 号院归陈萱、陈宇、陈瑶、陈辉。2020 年 7 月 20 日,陈强作为 MX 号院被搬迁人与甲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腾退货币补偿协议》,7 月 29 日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选购两套现房,即位于北京市某号的一号房屋和位于某某号的二号房屋。
(三)案件进程
陈萱、陈宇、陈瑶、陈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强与甲公司签订的两份《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四人各享有 25%,诉讼费由陈泽承担。称各方对拆迁利益已有约定,陈泽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陈泽辩称不同意诉求,称两套房屋是陈强与苏琴遗产,应五人共同继承,每人占 20% 份额。认为 2018 年字条并非分家协议,且陈强所立遗嘱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家庭关系、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及遗嘱订立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萱、陈宇、陈瑶、陈辉请求判令两份《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四人各享有 25%。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泽不同意诉求,主张五人共同继承,每人占 20% 份额。
(三)焦点总结
2018 年签署的《德茂拆迁》字条是否为有效的分家协议,能否据此分割拆迁利益。
陈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对房屋继承的影响。
案涉两套安置房屋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陈强与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一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陈萱、陈宇、陈瑶、陈辉各享有 25%;陈强与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二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陈萱、陈宇、陈瑶、陈辉各享有 25%。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按法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顺序办理,代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主张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分家协议效力认定:字条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内容涉及房屋分割等,无欺诈、胁迫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认定有效,MX 号院归四原告所有。
遗嘱效力认定:陈强所立遗嘱处分已分割财产,且存在形式瑕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写日期,代书人不符合规定等),认定无效。但遗嘱制作过程反映出各方对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思,与分家协议一致。
房屋权利义务分配:MX 号院拆迁利益转化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因分家协议有效,两套房屋对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四原告按约定各享有 25%。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协议及相关证据
分家协议证据收集:获取 2018 年字条原件,证明各方对房屋拆迁利益已有明确约定,确立自身对 MX 号院拆迁利益的权利基础。
遗嘱相关证据收集:收集遗嘱及制作过程证据(如有视频资料),虽遗嘱无效,但可佐证各方真实意思与分家协议相符,辅助证明自身主张。
(二)应对被告质疑
协议效力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质疑,凭借协议签署情况、内容合理性及无违法情形等证据,反驳被告观点,维护协议有效性。
遗嘱及房屋继承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对遗嘱及房屋继承的主张,依据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规定及案件事实,阐述遗嘱无效原因,强调应按分家协议分配房屋权利义务,回应被告质疑。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分家协议效力、遗嘱情况及房屋权利义务继承法律关系,将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据紧密结合,引导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