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周宇轩。被继承人周振华与林婉芳系夫妻,育有一女三子,分别是长女周悦,长子周宇轩,次子周宇辰,三子周宇豪 。周振华于 2007 年去世,林婉芳于 2020 年 4 月去世。
(二)遗产背景
一号院(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XXX 镇 XX 村 X 区 XX 号)的房屋最初由周振华之父周明德于 1950 年获得,后由周振华继承并居住使用。1987 年,周振华申请对一号院房屋拆旧建新,获批后建成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周振华、林婉芳与周宇豪共同居住。2004 年,周振华、林婉芳搬至二号院(XX 村 X 区 X9 号院),一号院由周宇豪一家居住至今。2008 年周宇豪翻修一号院房屋,2019 年又进行翻盖,建成二层楼房。
(三)案件进程
周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自己继承父母周振华、林婉芳位于一号院住宅房屋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称父母生前未留遗嘱,一号院房屋作为遗产未分割,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此权利。周宇豪辩称不同意,称 1987 年宅基地以父母和自己名义申请,房屋由自己找施工队所建,大哥、二哥已另过且有宅基地,2008 年、2019 年自己又对房屋进行翻修、翻盖,应驳回周宇轩诉求。周宇辰辩称一号院是爷爷买的宅基地,父亲继承后盖房,父亲去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兄弟姐妹四人继承,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周悦辩称认可自己继承四分之一份额。法院审理查明家庭关系、房屋建设及居住使用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宇轩请求确认继承一号院住宅房屋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周宇豪不同意诉求,要求驳回周宇轩请求。周宇辰主张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周悦认可自己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三)焦点总结
一号院房屋是否属于周振华、林婉芳的遗产范围。
各继承人对一号院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驳回周宇轩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定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举证不能的后果。遗产按法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顺序继承。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院房屋虽以周振华名义申请建房,但考虑建房时周振华、林婉芳年龄,周宇豪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正值壮年,其余子女未参与出资建设等情况,认定房屋为周宇豪及其父母共同所建。
房屋现状及继承影响:周宇豪及其家人长期居住在一号院,且 2019 年对房屋翻建,原有老房已拆除。周宇轩、周宇辰、周悦同村居住且另有宅基地,在房屋翻建后长时间未提异议,现主张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缺乏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建设及居住证据
建房证据收集:收集 1987 年《社员建房占用土地申请书》、找施工队建房的相关凭证(如付款记录、施工队证人证言),证明房屋建设由自己主导,为反驳原告继承主张提供基础证据。
居住使用证据收集:整理 2004 年以来自己及家人在一号院居住的水电费缴费记录、邻里证人证言等,证明长期居住事实,增强对房屋权益的主张力度。
(二)应对原告质疑
遗产认定质疑应对:面对原告认为房屋全部是父母遗产的质疑,凭借建房及居住证据,详细阐述房屋建设和居住情况,说明房屋并非单纯父母遗产,反驳原告观点。
继承份额质疑应对:针对原告主张的四分之一继承份额,依据房屋建设、翻建及原告长期未提异议等事实,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回应,强调原告主张缺乏依据。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权属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房屋并非全部遗产,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建设、居住、翻建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建房讨论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