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林琳、林萱。被继承人陈国强与苏慧珍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陈宇、陈慧 。陈宇与林琳系再婚夫妻,婚后生有一女林萱。陈皓宇为陈宇与前妻之子。陈国强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去世,陈宇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去世。苏慧珍在陈国强去世后,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与林建国结婚,后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离婚。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现登记在苏慧珍名下。该房屋的由来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其是原二号房屋(西城区 xx 号)拆迁所得,而被告苏慧珍称其是 2003 年出售位于青海省的三号房屋的售房款 13 万元加上女儿出资的 2 万元承租,后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与甲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出资 76300 元购买,房价核算中未计算陈国强的工龄。
(三)案件进程
林琳、林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称二号房屋拆迁安置人包括陈宇,一号房屋应有陈宇的份额,陈宇去世后该部分及陈宇从父亲陈国强处继承的部分应作为遗产分割,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苏慧珍辩称不同意诉求,称二号房屋拆迁是货币补偿,一号房屋并非拆迁安置所得,而是自己出资承租并购买。陈皓宇辩称父亲未支付抚养费,要求支付,同时认为一号房屋应有父亲份额,若有则自己应有份额或居住权。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家庭关系、房屋承租及购买、拆迁补偿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琳、林萱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二)被告诉求
被告苏慧珍不同意诉求,要求驳回原告请求。被告陈皓宇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认为自己对一号房屋有份额或居住权。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是否为二号房屋拆迁所得,是否包含陈宇的份额。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认定,是苏慧珍个人财产还是存在可继承份额。
陈皓宇要求支付抚养费及对房屋权利主张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驳回林琳、林萱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需明确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权利。对于房屋产权认定,要依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判断。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来源认定:拆迁协议中无安置房相关内容及费用扣减,原告主张一号房屋是二号房屋拆迁所得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购房款支付认定:2021 年购买一号房屋与 2003 年领取拆迁补助费时间间隔长,且钱款为种类物,原告未证明两笔款项为同一笔,法院对其主张李某因支付购房款享有房屋所有权不予采信。
房屋产权归属认定:一号房屋自 2004 年由苏慧珍一家承租,2020 年苏慧珍再婚离异后出资购买,虽苏慧珍自述承租付款但无凭证,且其认可购买房屋所有权对价为 7 万余元,综合判断一号房屋属苏慧珍个人财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及款项支付证据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收集 2003 年出售三号房屋的售房合同、2021 年与甲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房屋承租及购买过程,确立房屋归自己所有的基础证据。
款项支付证据收集:整理 2020 年支付购房款 76300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的付款凭证,若有女儿出资 2 万元的相关凭证也一并收集,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反驳原告对购房款支付的主张。
(二)应对原告质疑
房屋来源质疑应对:面对原告认为一号房屋是二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质疑,凭借拆迁协议无安置房相关内容及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详细阐述房屋来源与拆迁无关,反驳原告观点。
购房款及产权质疑应对:针对原告对购房款支付及房屋产权的主张,依据款项支付证据及房屋购买时间、付款主体等事实,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回应,强调房屋属自己个人财产,原告主张缺乏依据。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产权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购房、付款等情况,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房屋归属,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房屋承租、购买、款项支付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家庭购房讨论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