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振华与王芳原系夫妻,育有子女刘阳、刘琳、刘宇。
张悦与刘振华于 1985 年 9 月 25 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振华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
(二)房产情况
刘振华与甲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刘振华名下。该房屋系张悦与刘振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张悦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继承一号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悦称一号房屋系其与刘振华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刘阳、刘琳、刘宇系刘振华与前妻所生子女,与自己无血缘及抚养关系。
刘阳、刘琳、刘宇辩称,一号房屋中属于刘振华的部分应由刘阳继承。为此,他们提供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的代书遗嘱,称遗嘱内容由刘阳书写且代刘振华签字,刘振华按手印,见证人刘萱、刘辉签字并按手印。刘萱、刘辉到庭作证,称遗嘱内容由刘振华陈述,刘阳书写,写完念给刘振华听,刘振华认可,刘振华神智清醒但因手无力不能写字,自行按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张悦称遗嘱由继承人刘阳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此外,刘琳、刘宇表示对一号房屋中应由自己分别继承的部分自愿赠与刘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继承一号房屋。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一号房屋中属于刘振华的部分应由刘阳继承。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及遗产分配方式。
被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张悦、刘阳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悦占八分之五的份额,刘阳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驳回刘阳、刘琳、刘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表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二)房屋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购于张悦与刘振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张悦,一半作为刘振华的遗产。
刘阳、刘琳、刘宇提供的代书遗嘱,因内容由继承人刘阳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应由非继承人代书的条件,该遗嘱无效。
对于刘振华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张悦及子女刘阳、刘琳、刘宇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刘琳、刘宇自愿将各自应继承份额赠与刘阳,故张悦最终占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刘阳占八分之三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确定遗产分配的关键。如本案中,对代书遗嘱的审查尤为重要。律师应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代书人、见证人资格等,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对于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要收集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等法律条款。在分析案件时,精准依据法律条款判断房屋权属,确定遗产继承方式和份额,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三)关注当事人诉求与沟通
律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想法,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信息,要引导当事人准确陈述和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