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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怎么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诉称:2016年3月20日,我与张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张某涛所有的位于大兴区金星路701号房屋,并先后向张某涛支付8万元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张某涛称房屋已办理抵押不同意卖房,经双方协商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请求1.判令解除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撤销网签合同;2.判令张某涛退还定金8万元;3.判令张某涛支付定金违约金8万元;4.判令张某涛支付我已付中介费3万元;4.判令张某涛支付房款差价损失100万元;5. 判令张某涛支付我违约金3.1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涛辩称:我认为此时间节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崔某违约在先,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办理完网签后交付首付款,网签后两个月内我三次以上催促崔某支付首付款,但是崔某拖延并表示首付款给不了,已经构成违约,作为出卖人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在2016年5月26日电话通知崔某解除合同。所以,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协议,同意解除网签合同,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0日,崔某张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格为155万元,房款支付方式为需要银行贷款,协议当日,崔某向张某涛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于协议签订后第7个工作日到中介公司共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并支付居间服务费。如张某涛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方还应将总房款百分之二金额支付给丙方作为违约金,计3.1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当日,崔某与张某涛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以155万元购买张某涛的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55万元,拟贷款金额为85万元。同日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崔某支付居间代理费3.41万元,出售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崔某承担,定金5万元追加到定金8万元,剩余首付款62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张某涛。张某涛提交的《补充协议》上,还有“十个工作日审资质,一个工作日做网签,通过后交首付款过户”的手写内容。崔某不认可手写的内容。中介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持有的《补充协议》,并没有手写部分的内容。


  2016年3月31日,崔某转账给张某涛3万元,张某涛至此一共收到了8万元。中介公司为崔某与张某涛之间的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


  庭审中,张某涛提交了一份中介公司于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办理完网签后张某涛多次通过中介催促对方支付首付款,崔某多次以首付款没有凑齐为由拒绝支付,因为崔某没有支付首付款所以张某涛没有购买成功别的房屋。崔某认为,本案第一次开庭是8月25日,而该情况说明是9月15出具的,且证人王某明确表示不知道情况说明是怎样形成的,所以不认可该证据,告知崔某不办理缴税过户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房屋有抵押,而不是崔某不支付首付款。


  庭审中,崔某提交了10月25日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在6月3日张某涛明确表示不卖房子,严重违约,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网签,崔某想让张某涛交付房屋,张某涛要用钱想收到首付款后再交付房屋,崔某的首付款没有到位,所以张某涛没有交付房屋,后来协商了几次没有达成一致,崔某后来没有付首付款,张某涛于是就不卖房子了。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为过户当日、缴税前支付给张某涛。


  在本案庭审结束前,崔某没有缴纳涉案房屋的交易税费,没有支付首付款。且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1.9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涛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涛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涛返还原告崔某定金八万元、赔偿原告崔某八万元;


  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崔某与张某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均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一系列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双方争议的“十个工作日审资质,一个工作日做网签,通过后交首付款过户”的手写内容,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此达成了一致,故不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崔某与张某涛在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崔某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房屋价格较快上涨之时,既需要腾出一个购房指标,又需要使用出卖701房屋所得的款项支付购买其他房屋的价款,此时,张某涛催促崔某支付首付款,亦在情理之中。


  根据王某、乔某的证言,崔某与张某涛于2016年5月底在中介公司进行了协商,张某涛要求崔某支付首付款的最晚期限在6月15日,并让崔某写一个首付款6月中旬到位的承诺,但是崔某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予承诺。6月初,当崔某告知房屋中介公司首付款已经到位的时候,张某涛已明确表示不再出卖701房屋了。因此,从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张某涛已经构成违约。但是,结合案情,张某涛违约并不严重。对于崔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有权酌情确定,对其要求的房款差价损失,因并未提供确实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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