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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陈泽宇与黄淑慧系夫妻,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儿子陈轩、女儿陈琳、陈萱。陈泽宇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离世。1999 年 9 月 6 日,陈泽宇从甲单位购得一号房屋,2000 年 10 月 23 日取得该房屋产权。
(二)诉讼争议情况
陈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遗嘱无效;二是请求判令取消陈轩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三是请求判令自己按法定继承一号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四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琳称,其与陈轩是姐弟关系,因父亲陈泽宇去世后留有的遗嘱产生房产纠纷。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遗嘱称将一号房屋父亲的一半房产给陈轩,理由是陈轩一无所有,但实际并非如此。
陈轩不同意陈琳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 50%的份额由自己继承。陈轩表示,父亲陈泽宇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涉案房产由自己继承,父亲还自书了名为《房产为什么要给陈轩》的说明,遗嘱意思表达明确、逻辑清晰,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遗嘱。父亲去世后,母亲黄淑慧将遗嘱内容告知所有继承人,陈琳和陈萱表示无异议,母亲还给了她们每人 10 万元现金,二人收到现金后在遗嘱上签字确认。父亲去世后,自己按遗愿对母亲黄淑慧履行了赡养义务,母亲也很满意,而陈琳自 2021 年 2 月 13 日至今从未看望过母亲。
陈萱称对陈轩继承没意见。黄淑慧认可陈泽宇遗嘱,同意一号房屋的 50% 由陈轩继承。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陈轩、黄淑慧提交陈泽宇书写的自书遗嘱,内容为决定将房屋产权归陈轩个人所有(不属共有财产),但陈轩必须为父母养老送终,如一方过世陈轩必须回来同另一方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姐妹也应尽赡养义务。立遗嘱人处有 “陈泽宇” 签字,落款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5 日,下方有陈琳、陈萱的签字。陈轩称母亲把遗嘱出示给陈琳和陈萱,二人无异议并收下 10 万元现金后签字。陈琳、陈萱认可收到 10 万元,陈萱认可签字真实性但不知给钱意图,陈琳不认可遗嘱中父亲和自己签字真实性,称没说 10 万元与确认遗嘱有关。
陈琳申请对上述遗嘱中 “陈泽宇”“陈琳” 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2014 年元月 5 日《遗嘱》中落款处 “陈泽宇” 的签字与样本中 “陈泽宇” 的签字是同一人所写的。2、2014 年元月 5 日《遗嘱》中落款处 “陈琳” 的签字与样本中 “陈琳” 的签字是同一人所写的。
陈轩、黄淑慧还提交了陈泽宇出具的《房产为什么要给陈轩》,落款处有陈泽宇的签字,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1 日。陈轩、黄淑慧提交了黄淑慧出具的《遗嘱》,主要内容为黄淑慧将其名下财产全部由儿子陈轩继承。陈萱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陈琳不予认可。
诉讼中,各方均确认涉案房产为陈泽宇与黄淑慧的共同财产,黄淑慧称陈轩对其很好,搬到其处照顾其生活。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琳诉求是判定遗嘱无效,取消陈轩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权利,按法定继承一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目的是重新分配父亲遗产,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告抗辩
陈轩从遗嘱有效性、自身履行赡养义务以及陈琳的不当行为等方面抗辩,主张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50%份额。黄淑慧、陈萱认可遗嘱,支持陈轩继承。
(三)争议核心
陈泽宇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陈轩是否履行了遗嘱中的赡养义务,是否应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陈琳能否按法定继承获得八分之一份额。
三、裁判结果
陈泽宇对一号房屋享有的 50% 的份额由陈轩继承所有。
驳回陈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泽宇死亡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其遗产处理适用当时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泽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黄淑慧、陈琳、陈萱、陈轩。
对于 2014 年 1 月 5 日陈泽宇所立遗嘱,陈琳虽不认可签字真实性,但经鉴定,遗嘱上 “陈泽宇” 签字确为其本人所签。该自书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为有效遗嘱。一号房屋属于陈泽宇和黄淑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遗嘱内容,陈泽宇所享有的 50% 份额应由陈轩继承。且遗嘱内容与《房产为什么给陈轩》以及黄淑慧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遗嘱效力。
(二)赡养义务履行判定
陈轩称自己按遗嘱对母亲黄淑慧履行了赡养义务,黄淑慧也表示认可,称陈轩对其很好并搬到其处照顾生活。而陈琳被指自 2021 年 2 月 13 日至今未看望母亲,陈琳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综合来看,陈轩在赡养母亲方面符合遗嘱要求。
(三)继承份额确定
基于遗嘱有效且陈轩履行了赡养义务,法院判定陈泽宇对一号房屋享有的 50% 份额由陈轩继承,驳回陈琳按法定继承获得八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
广泛收集各类证据,如陈泽宇的自书遗嘱、《房产为什么要给陈轩》说明、黄淑慧的遗嘱,以及能够证明陈轩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如社区证明、邻居证人证言、医疗记录(若有陪同就医记录)等。对每份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签字真实性等进行细致核实,确保证据真实有效,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链条。
(二)精准运用法律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效力、继承人权利义务、附义务遗嘱等相关法律条文。在法庭上,精准引用条文,详细阐述陈泽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原因,以及陈轩履行赡养义务符合遗嘱要求的法律依据,让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法律适用逻辑。
(三)有效庭审应对
庭审前,制定合理的证据出示顺序,先展示遗嘱及相关说明,确立遗嘱有效性基础,再呈现赡养义务履行证据。庭审中,针对陈琳对证据的质疑和诉讼请求,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反驳。例如,对于陈琳对遗嘱签字真实性的质疑,以鉴定报告为依据进行回应;对于陈琳关于陈轩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用收集的赡养证据进行驳斥,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陈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