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晓宇与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系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林文斌于 1989 年去世,母亲苏婉怡(曾用名:苏婉玥)于 2000 年去世。
(二)房屋情况及相关事件
林文斌与苏婉怡生前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某村建设一号房屋(北正房三间)及院落。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房屋处于闲置状态。目前,该院落内有西厢房约四间,系林晓宇建设,未取得建房批示。而一号房屋已坍塌,仅存断壁残垣。
林晓宇称一号房屋是自然坍塌,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则认为是林晓宇人为拆毁。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提供 2022 年 9 月 15 日拍摄的房屋院落照片,照片显示一号房屋为石墙,房顶由彩钢瓦覆盖。林晓宇对此解释称,当时房屋屋顶已坍塌,所以在 2022 年 5 月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加装彩钢瓦;因西厢房有租客居住,村委会担心房屋坍塌伤人,要求拆除彩钢瓦,其于 2022 年 12 月拆除。
2022 年 2 月 8 日,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 “情况说明”,表明林晓宇家老宅(包含一号房屋)因年久失修自然倒塌。在举证期限内,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未能提供林晓宇拆毁房屋的证据。
(三)诉讼情况
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人继承父母所建的一号房屋,每人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并让林晓宇承担诉讼费。林晓宇则不同意该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一号房屋由其与父母共同建设,应属三人共有;房屋因年久失修于 2022 年雨季倒塌;此前自己多次出资维护修缮,直至房屋倒塌;父母由自己养老送终,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所以三原告无权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父母所建一号房屋,每人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并要求林晓宇承担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份额问题: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认为房屋是父母所建,应作为遗产由子女共同继承。林晓宇主张房屋由其与父母共建,应属三人共有,且因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便继承,自己也应占 80% 份额,三原告无权继承。
房屋坍塌原因: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称房屋是林晓宇人为拆毁,林晓宇则坚称是自然坍塌。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诉争的一号房屋已坍塌,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要求继承的标的物已不存在。并且在举证期限内,他们未能提供房屋系林晓宇拆毁的证据。所以,法院驳回了林晓泽、林晓轩、林晓皓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困境
因父母生前未留遗嘱,对于一号房屋是否由林晓宇与父母共建,双方各执一词且均缺乏充分证据。在没有遗嘱及明确共建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父母的遗产应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但林晓宇提出的共建及赡养义务问题,在证据缺失下难以准确判定份额分配。
(二)房屋坍塌原因的影响
房屋坍塌原因直接关系到案件走向。若能证明是林晓宇人为拆毁,那么林晓宇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在继承分配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然而,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从现有证据看,村委会证明倾向于自然坍塌,这也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一定依据。
(三)继承标的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继承的前提是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一号房屋坍塌后,其作为继承标的物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灭失是因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否则继承人难以通过继承房屋来实现权益。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房屋被林晓宇拆毁,所以法院驳回其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作为被告林晓宇的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收集了能够证明房屋自然坍塌的证据,如村委会出具的 “情况说明”。同时,对于房屋维护修缮情况,整理了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虽在权属认定上共建证据稍显不足,但在反驳对方关于房屋人为拆毁的主张上,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系统整理证据,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撑了我方观点。
(二)法律适用与辩论策略
在庭审辩论中,精准运用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基本法律原则。针对原告未能提供房屋系被告拆毁证据这一关键漏洞,进行重点阐述。同时,对于自己提出的共建及赡养义务问题,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从情理和逻辑角度进行合理说明,引导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在法律适用方面,围绕继承标的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进行解读,强调在无证据证明被告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继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赢得诉讼。
(三)与当事人沟通协作
与被告林晓宇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细节,包括房屋建设、维护以及家庭关系等方面情况。在沟通中,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走向,避免因情绪因素影响案件处理。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整办案策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全面地呈现我方观点,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