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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继承人多分得继承份额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张某2称,父亲张某与母亲王某生前住在北京市x区的涉案房屋,是在2001年9月出资购买的。张某、王某夫妻共有三名子女:张某4、张某1、张某2。张某于2007年11月1日去世,张某4于2009年3月7日去世,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去世,张某去世后,王某未再婚,二人无继子女及养子女。张某3系张某4之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辩称:同意二原告张某1、张某2全部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16的份额。


  被告张某3辩称:不同意二原告张某1、张某2全部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整个房产50%的份额。


  二、法院查明


  张某、王某于1950年12月27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张某4(曾用名张某5)、张某1、张某2。张某于2007年11月1日去世,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去世。张某之母松某、张某之父张某某和王某之母于某、王某之父王某1均在张某和王某去世之前去世。


  张某4与陈某于1980年5月6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3。陈某于1996年8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4与姜某均系再婚,双方于1999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姜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方某,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离婚,方某由被告姜某抚养。被告姜某与张某4再婚时方某已经成年。张某4于2009年3月7日去世。张某、王某去世后没有遗嘱,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张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张某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x区涉案房屋由原告张某1、张某2各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的份额;由被告张某3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四的份额;由被告姜某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十二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王某的遗产,二人去世时均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当由继承人法定继承。张某2007年11月1日去世,其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张某4、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王某。涉案房产应先分出王某的份额后再继承,故张某4、张某1、张某2、王某应各继承涉案房产18的份额。张某4于2009年3月7日去世,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王某、被告张某3、被告姜某,姜某与张某4为夫妻,姜某应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与王某、张某3共同继承。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去世,王某去世后的继承人有原告张某1、张某2、被告张某3。三人各继承王某涉案房产份额13。故被告姜某要求继承涉案房产16的份额,张某3要求继承涉案房产50%的份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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