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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之一拒绝办理房产证,其他人应该如何合理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称,2009年2月27日x法院对北京市x区×院内房产进行了调解“北房三间中的北房东数第一、二间房屋归王某1所有,其余归林某6等六人共有”。但我们要求发放产权证时,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理由是院内房屋已经进行了翻建,必须重新测量才能发放房产证,当我们找到被告协商测量时,却遭拒绝,被告称其已经出租给别人。涉案房屋是我们和被告共有财产,我们有权利要求测量并办理产权证。涉案房屋在1990年进行过翻盖,房管部门让我们重新测量,故起诉法院。本案自2009年至今近十年之久,经过诉讼房屋归我方几个人,但是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我们诉求就是要求测绘。


  2、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6辩称,此案还涉及到上一代的纠纷,应由案外人王某1参与诉讼,解决测量等纠纷。还有个调解书,调解的时候王某1找过我们,当时是按照老房屋的面积定平米数,做的调解书,房屋后来翻建,位置、面积等均有变化,我对调解书不满意。并且,我与王某1仍有其他矛盾,王某1起诉过我,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王某1的案子还没有执行,我们要求将王某1的案子弄完之后,再行决定是否测量和分的事情。


  二、法院查明


  王某1系被告林某6、原告林某1、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2六人之舅。位于北京市x区×号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共计七间半房屋系王某2之私产。王某2与王某3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王某4、次子王某1、长女王某5、次女王某6。王某2于1978年12月去世,王某3于1990年6月去世。王某5与林某7夫妇婚后共生育子女六人,即原、被告六人。王某5于1993年去世,林某7于2002年去世。


  1984年,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作出《发还私房产权通知》,将上述房产予以发还。王某2继承人因未办理继承而未领取产权证。1990年10月,王某1书写了《关于办理私房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材料》,并有王某1、王某5、王某6、王某4签字加盖名章,同意王某5所住x区×号院内房屋七间半即涉案房屋,由王某5和王某1共有,其中王某5五间半、王某1二间,属于王某1的份额继续由王某5代管,同时写明“如果房管部门不能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亦务请先予批准翻建,以策安全”。


  2009年,王某1将本案原、被告六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双方于同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登记于王某2名下×号房产中,其中房产登记标明的北房三间中的北房东数第一、二间28.13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另该址登记的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及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本案原、被告六人共同共有。


  三、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林某6配合有关测量部门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测量,直至上述房屋各相关权利人即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被告林某6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止。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北京市x区涉案房屋×号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及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本案原、被告六人共同共有。原被告六人是共同共有权人,原、被告六人共同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原被告6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本案中,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为取得自身享有所有权的房产的权利证书,要求本案被告林某6配合有关测量部门对涉案房屋所在院内房产进行重新测量,直至房屋各相关人即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被告林某6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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