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元清诉称:刘契和高璟敏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子二女,长子即被告刘元若,次子即原告刘元清,长女即被告刘雪儿,次女即被告刘菲琳,刘契于2008年去世,高璟敏于2017年3月12日去世。涉案房屋系刘契单位北京X电器集团于1988年福利分房所得,后单位下发政策可以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刘契和高璟敏无力购买,故决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该二人居住养老,并于1999年12月向原告出具证明。2001年2月23日,原告以刘契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缴纳购房款。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元若、被告刘雪儿和被告刘菲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情况不实,且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刘契夫妇的工龄,涉案房屋属于刘契夫妻共同财产。
三、审理查明
2001年2月23日,北京X电器集团与刘契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北京X电器集团将坐落在西城区的住房,总建筑面积58.74平方米出售给刘契。北京X电器集团根据(98)京房改办字第X号文件规定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85元的价格卖出现房。
2001年2月8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刘契名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折算了刘契和高璟敏二人的工龄,享受了工龄优惠。
原告刘元清向法院出示了两张收据,一张上写“今收到刘契交来涉案房屋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交款人署名刘元清,收款单位处盖章北京X电器集团。另一张上写“今收到刘契交来预付房款人民币贰万贰千元”,交款人署名刘元清,但该收据收款单位处没有盖章。2017年6月29日,北京白菊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刘契同志2000年办理房改售房时,其购房款已全部交齐,由于我们的疏漏未在收据上加盖财务章。
原告刘元清另出具字条一份:现厂照顾老工人出售公房优惠政策,因为我无力买房,由子刘元清出资购买。我居住养老腾宅,包括老母在内,其他人无权参于此房。时间为:1999年12月。对于该字条是否为刘契本人书写,原告刘元清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元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出示的字条写于1999年12月,虽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刘契所写,但是从该字条的内容来看,“因为我无力买房,由子刘元清出资购买”只是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房屋出资问题属于债权范畴,并不直接产生房屋物权的变动;“我居住养老腾宅,包括老母在内,其他人无权参于此房”,凭借该内容难以认定刘契认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另,涉案房屋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1年,而刘契于2008年去世,期间刘契也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再,北京X电器集团与刘契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系房改售房中的成本价出售,按照当时的政策房改房出售的对象一般是房屋承租人,即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这不同与市场上普通的商品房销售,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涉案房屋的购买中折算了刘契和高璟敏的工龄优惠,故而原告与刘契之间亦无法形成借名买房关系,进而主张过户义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