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辉煌诉称:王坤坤、闫冬冬育有六女,分别系原告与被告。因家里没有儿子,作为大女儿的原告受五位妹妹的委托即父母王坤坤、闫冬冬的要求代行长子的地位,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由原告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共同生活期间财产财物的收支由父亲王坤坤统一管理支配,直至1999年二老去世。王坤坤、闫冬冬在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x村xxx号有房产一处,有北房六间,1993年宅基地登记在王坤坤名下。1998年王坤坤、闫冬冬口头将xxxx号房产六间赠与原告,并经当时xx政府批准,由原告长子董x出资对xxxx号院进行了整体翻建。2012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五被告均自愿放弃房产继承,同意将xxxx号院由原告全部继承。现双方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xx号院北房六间由原告继承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陈述不符合事实。xxx号房北房六间作为父母遗产,我作为继承人要求东数第二间由我继承所有。关于放弃遗产的协议是在我喝酒后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原告诱骗签订的,是无效的。
被告王丹丹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符合事实。我父亲1976年的时候召集大家,说房子给大女儿即原告。当时是只有五间房子,另外一间是后来原告的丈夫建的,1993年确权时宅基地登记在我父亲名上。所以,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丽辩称不符合事实。
被告王丽娜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符合事实。被告王丽所述不符合事实。第一,1975年盖房五间,1976年父亲召集大家到一起,说让原告养老送终,一切财产都归原告。后来原告与其丈夫尽心尽力照顾父母,为父母养老送终,其他子女都很满意。第二,翻盖房屋的时候父亲与原告商量,由原告翻盖的。第三,我们签订了协议,大家都认可房子是原告的,就应该是原告的。
被告王凯、王辉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符合事实。被告王丽所述不符合事实。我的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王丹丹、王丽娜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坤坤与闫冬冬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女,即长女王辉煌、二女王丽、三女王丹丹、四女王丽娜、五女王凯、六女王辉。王坤坤于1999年4月20日去世,闫冬冬于1999年1月9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王坤坤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闫冬冬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xx号院(即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x号院前排,以下简称xx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编号:通集建xx郎字第xxxxx号)内有北房六间,系王坤坤、闫冬冬于1975年至1976年间兴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系王坤坤,1998年,经当时北京市通州区xx人民政府批准,王坤坤将前述北房六间进行翻建,翻建后仍系北房六间。
庭审中,王辉煌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鹏公安局xx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家庭关系情况;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编号:通集建xx郎字第xxxx号)及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一份;3、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鹏村委会)证明2份;4、房产归属协议一份,载明“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x号院前排的北房六间,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坤坤。王坤坤于1999年故去,对于王坤坤所有的六间老房,其女王丽、王丹丹、王丽娜、王凯、王辉放弃继承,全部归王坤坤大女儿王辉煌继承,同时王辉煌是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放弃继承人签字:王丽、王丹丹、王丽娜、王凯、王辉,2012年4月4日。”王丹丹、王丽娜、王凯、王辉对前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其庭审中未提交证据。王丽对前述证据1、2予以认可;对证据3,其称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证据4,其称虽然该协议上由其本人签字及捺印,但系其在喝酒后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原告诱骗所签,系无效协议,故不予认可。王丽提交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8月25日王丽与王丹丹在电话中谈及签订房产归属协议的目的系给王辉煌的孙子上户口。王辉煌、王丹丹、王丽娜、王凯、王辉对该录音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二被继承人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直至去世一直与王辉煌共同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派出所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xxx号院北房六间系被继承人王坤坤、闫冬冬所建,王坤坤、闫冬冬生前未留遗嘱,其去世后,王辉煌、王丽、王丹丹、王丽娜、王凯、王辉作为继承人签订了《房产归属协议》,王丽虽辩称系其在喝酒后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王辉煌诱骗所签,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佐证,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王丽提出的辩称不充分,故其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鹏镇鹏村xxx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编号:通集建(xx郎)字第xxxx号】北房六间由原告王辉煌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