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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与子女遗产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2-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W号房屋售房款由二原告、二被告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贤林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杰。二被告亦系赵某贤之子女。2014年,原告手术后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虽神志清醒但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病休,家庭支出均靠赵某贤的收入维持。2020年7月7日,赵某贤不幸去世,二原告痛失亲人,同时也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难以维持。赵某贤的财产均由赵某鑫控制,因双方对遗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二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北京市朝阳区W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鑫名下,不属于遗产范围,即使属于遗产,因该房屋已经出售且售房款880万元已经转给赵某贤,故该款项在二原告手中另外,林某英名下有位于天津市某区a号房屋,该房屋系婚前赵某贤购买,登记在林某英名下;属于赵某贤的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贤孙某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生育一女赵某鑫2009年二人协议离婚。1998年4月9日,赵某贤钱某生育一子赵某旭2010年10月13日,赵某贤林某英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杰2020年,赵某贤去世。

2007年4月25日,赵某鑫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W号房屋(以下称W号房屋)。2012年8月21日,赵某贤赵某鑫签订《约定书》,内容为:W号房屋系赵某贤全资购买,赵某贤赵某鑫赵某旭赵某杰均享有优先居住权,在未满足他人居住权的情况下,上述四人未经同意任何权益人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在上述四人如购得商品房视为满足居住权,赵某杰成人前的基本利益由监护人赵某贤林某英协助负责实施。

2018年8月18日,赵某鑫与杨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W号房屋以8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分批向赵某鑫支付了房款,赵某鑫2018年杨某以现金方式给付赵某贤定金20100元。2018年4月28日,赵某鑫向北京X公司转款300万元;2019年3月23日,赵某鑫赵某贤转款10万元;2019年3月25日,赵某鑫赵某贤转款450万元;2019年4月12日,赵某鑫赵某贤转款120万元;赵某鑫称上述款项即W号房屋的售房款。

2010年10月19日,林某英(买受人、乙方)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天津市某区a号房屋(下称a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282511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房屋全部价款1282511元。2010年11月29日,林某英取得该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双方均同意如果该房屋认定为赵某贤林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仅要求按份额分割。

 

裁判结果

位于天津市某区a号房屋归原告林某英、原告赵某杰、被告赵某鑫、被告赵某旭按份共有,由原告林某英享有70%的份额、原告赵某杰享有10%的份额、被告赵某鑫享有10%的份额、被告赵某旭享有10%的份额;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关于W号房屋售房款。该房屋系赵某贤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赵某鑫名下,后又以赵某鑫名义出售房屋并在赵某贤生前对售房款处理完毕,故不存在继承售房款的问题。

关于a号房屋。赵某贤林某英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而a号房屋的购买时间系2010年10月19日,故该房屋应属于赵某贤林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同意在本案按份额分割,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割意见、林某英的身体情况及赵某贤生前居住情况,判决林某英享有该房屋70%的份额、赵某杰享有10%的份额、赵某鑫享有10%的份额、赵某旭享有1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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