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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再婚后买房,丈夫去世,妻子起诉继子女进行遗产分配的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某杰和被告刘某聪、被告刘某芝法定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T 号房屋,第三人李某协助原告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刘某杰名下,同时由原告刘某杰支付二被告其份额对应的折价款(各 37.5 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刘某鹏于 1998 12 30 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聪、被告刘某芝是刘某鹏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2008 6 23 日,原告和刘某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T 号房屋一套,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刘某鹏名下,由原告和刘某鹏共同居住。2010 3 9 日,刘某鹏病故。

 

2018 1 月,原告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刘某芝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才知晓案涉房屋已过户到李某名下。于是,2018 3 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李某和二被告,法院判决刘某鹏与李某于 2008 12 15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是其与刘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原告一半的产权份额,刘某鹏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刘某鹏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继承。刘某鹏未留遗嘱,且刘某鹏生前无医保和退休工资,生活起居都由原告照料,原告尽了更多扶养义务,故主张多分遗产。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产是被告和父亲刘某鹏、母亲孙某及妹妹四人共有的财产。1985 年母亲孙某作为北京某单位员工获得福利分房,父亲当时也是该单位员工,但在分房后不久的 1985 年被开除。所以,他们认为该房产不是父亲的财产,而是母亲的财产,应先按法定继承继承母亲的财产,再确定父亲对房屋的份额,然后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李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称与刘某杰不认识,买房时是从刘某鹏处购买,当时刘某鹏只提及有两个女儿,没说过有刘某杰,所以才和刘某芝、刘某聪沟通买房事宜,若早知道关系复杂就不会购买。

 

 四、法院查明

 

 (一)原告证据及质证情况

1. 原告提交 2008 12 15 日刘某鹏与第三人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的时间。

2. 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证明涉案房屋交易成功。

3. 提交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刘某芝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债务是刘某芝与第三人之间的,和原告夫妻关系无关。

4. 提交之前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三人应继承分割该房屋。

5. 提交结婚登记档案,证明确实与刘某鹏存在婚姻关系。

 

对于结婚证,原告用以证明与刘某鹏于 1998 12 30 日登记结婚,但二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称父亲未曾提及结婚一事。

 

原告提交两张发票,证明 2008 6 23 日支付 2003 7 月至 2008 4 月房租 3230.6 元、房款 42834 元、维修基金 1629 元。二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购房款并非原告支付,他们二人也出钱了。

 

原告提交刘某鹏的死亡证明,证明刘某鹏于 2010 3 9 日去世。二被告认可真实性,但称刘某鹏是在刘某芝家去世,原告未履行夫妻义务。

 

原告提交刘某鹏失业证明和判决书,证明刘某鹏无收入来源,婚后主要由原告负责家庭开支。二被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是父亲养活原告,他们二人也赡养了刘某鹏。第三人质证意见同二被告。

 

 (二)被告证据及质证情况

1. 二被告提交孙某职工登记表和证明信,证明孙某于 1961 8 月招工入职北京某单位,父母均是该单位职工,母亲比父亲入厂早,分房是按母亲工龄折算,且因二被告存在才分得两居室。原告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己无关。

2. 提交房改房缴费清单、发票、房屋产权登记书、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证明是父亲拿着账号去现场交的房款,购房享受了母亲的员工工龄优惠。原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不了解工龄情况,只知道厂里通知交钱买房,自己于 1998 年结婚,2008 年买房。

3. 提交落款日期为 2009 7 20 日、签名为刘某鹏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是二人存在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同意离婚。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与刘某鹏并无感情不和。

4. 提交刘某鹏死亡证明及调查记录,证明父亲不是死于家中,死亡时已与原告分居一年多。原告认可真实性,但称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地点是在家中,否认分居说法。

5. 提交刘某芝无房证明,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称刘某芝名下有房且对外出租。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房屋现值 300 万元。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T 号房屋由原告刘某杰、被告刘某芝、被告刘某聪共同继承,原告刘某杰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刘某聪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刘某芝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2. 驳回原告刘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

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准确界定遗产范围至关重要。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是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已生效判决查明,房屋原是刘某鹏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于 2008 6 月购买。此时,赵某(刘某鹏前妻)已去世十余年。综合购买主体(刘某鹏和原告)、购买时间、产权登记等因素,从法律角度宜认定该房屋为原告与刘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被告提出使用了母亲赵某的优惠工龄,但未充分举证,若确实使用了,这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可视为赵某个人财产依法继承,但在本案现有证据下,这种主张证据不足。

 

 (二)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

原告与二被告均为刘某鹏的合法继承人,在刘某鹏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各方都试图证明自己可对房屋多分,原告主张因照顾刘某鹏尽了更多扶养义务,而被告则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然而,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不足以有力支持自己可多分遗产的主张。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的一般规则,原告继承案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二被告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原告过户及给付折价款请求的处理

在此案中,之前的判决书指出涉案房屋是刘某鹏与李某担保合同关系中的标的物,在担保合同效力未确定前,法院不宜处理房屋过户及原告给付二被告折价款的问题,这是基于法律程序和避免可能的纠纷考虑,以保障各方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

 

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是关键

办理此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犹如大厦之基石。从原告角度来看,结婚证、购房发票、死亡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对于构建案件事实、主张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但同时要注意,对方可能对证据提出质疑,如本案中二被告对结婚证真实性的否认,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样要细致审查,例如对他们提出的关于房屋来源与母亲工龄相关的证据,通过对购买时间等因素的分析来削弱其证明力。在整个过程中,律师要不放过任何细节,从复杂的证据中梳理出有利于己方的线索。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遗产范围界定、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遗嘱的效力等多个方面。在本案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定继承规则是胜诉的关键。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并在各方证据均不充分支持多分的情况下,按照一般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同时,对于房屋性质涉及的房改房工龄优惠等法律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和准确判断,确保每一个法律观点都有坚实的依据,使案件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三)应对复杂情况的策略

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多方面的争议,如本案中的夫妻关系、继子女关系、房屋交易纠纷等。在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时,律师需要保持冷静,制定清晰的办案策略。一方面,要对各方的主张和证据有全面的把控,分析其中的利弊;另一方面,要善于抓住关键问题,如本案中房屋产权性质的认定,围绕关键问题组织证据和法律依据,避免被无关的争议干扰。同时,要考虑到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如房屋担保合同关系对继承案件的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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