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雅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赵雅君、周坤、周宇超立即返还北京市昌平区 H 号院,并腾空房屋(房屋价值约 15 万元)。
2. 要求赵雅君、周坤、周宇超赔偿损失 10 万元。
3. 要求赵雅君、周坤、周宇超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赵雅霞与赵雅君是同胞姐妹。2005 年,赵雅君为解决子女就近上学问题,与赵雅霞协商暂住进 H 号院(物权人是赵雅霞),待子女上大学后搬走。如今赵雅君孩子已上班,但仍拒绝返还。这导致赵雅霞在外租房,产生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雅霞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1. 赵雅君辩称:根据物权规定,返还原物需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才可要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我方并非无权占有,而是合理合法占有,且赵雅霞并非适格权利人,所以不同意返还,也不同意赔偿损失。赵雅君称自己自出生至今一直在 H 号院,虽婚后户口也未离开。涉案房屋是其在 2004 年 4 月经父母同意,对老旧危房拆除重建而成。拆除重建期间,父母在老房院内居住,其他兄弟姐妹未提出异议。2004 年秋建完北房 4 间,2005 年春继续施工,2005 年秋天增建东西南相连的 6 间配房。赵雅君认为自己是 X 村 H 号院内农民,对相应宅基地本身享有使用权,使用过程未受其他共同使用权人阻挠,且得到 H 号院有户口的四人(父母、自己和女儿)支持。同时,赵雅霞在 X 村另有规划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赵雅霞应按政府规划的宅基地生活居住。此外,H 号院房屋建成已 15 年,赵雅霞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2. 周坤、周宇超辩称:答辩意见同赵雅君。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家庭与宅基地情况
赵父与赵母是夫妻,婚后育有三子二女,分别是赵贤、赵坤、赵湘、赵雅霞、赵雅君。赵雅君与周坤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周宇超。赵父、赵母在北京市昌平区 X 村南有一处宅基地,即 H 号院(涉案宅院),院内原有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两间)。1994 年赵雅霞经审批取得同村另一处宅基地,门牌号 F 号,赵湘婚后(约 1998 年)在 F 号院内居住至今。
(二)分家与调解情况
1999 年 1 月 4 日,赵父、赵母、赵贤、赵坤、赵湘、赵雅霞签订《分家单》,内容包括:长子赵贤分得东头房屋宅院一处、次子赵坤分得北头房屋宅院一处、三子赵湘分得房屋宅院一处、二老居住的 H 号院归赵雅霞。《分家单》签订后,H 号院仍由赵父、赵母居住。2006 年 3 月 8 日,赵父、赵母、赵雅霞、赵湘在见证人和 X 村委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在 X 村南,赵父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赵雅霞所有。二、在另一处赵雅霞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赵湘所有(赵父和赵雅霞宅基地对调)。三、在重新办理宅基地建设使用证时,另一处宅基地办到赵湘名下,村南的办到赵雅霞名下。四、此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实行。经向赵父、赵母、赵贤、赵坤、赵湘核实,他们对《分家单》内容无异议,赵父、赵母、赵湘对《调解协议》内容也无异议。
(三)房屋建设与居住争议情况
2004 年,赵雅君经赵父、赵母及赵雅霞同意,将 H 号院中原房屋拆除,新建北房四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南房二间。房屋竣工后,赵雅君、周坤、周宇超入住 H 号院,赵父、赵母搬至另处宅院居住。2018 年,双方因涉案宅院房屋腾退问题产生争议,2019 年 7 月赵雅霞诉至本院。
(四)户籍与宅基地情况
赵雅霞、赵湘、赵雅君均是北京市昌平区 X 村农业家庭户,赵雅霞、赵雅君户籍地址均为 X 村 H 号,赵湘户籍地址为 X 村 F 号。周宇超是非农业家庭户,户籍地址为 X 村 H 号。周坤是农业家庭户,户籍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 E 号,且在该村有宅基地(E 号)。
(五)原告主张损失的证据与质证情况
赵雅霞称主张的 10 万元损失是自 2008 年 3 月至今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费用,并提交以下证据:1.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7 年 1 月 1 日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赵雅霞与刘俊贵的离婚判决)。赵雅君、周坤、周宇超质证意见:1. 对租赁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2. 对民事判决书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判决可证明赵雅霞与刘俊贵无共同财产,说明涉案宅院非赵雅霞所有。
(六)法院释明情况
庭审中,经法院向赵雅君、周坤、周宇超释明,如果法院确认涉案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雅霞,是否提出反诉要求赵雅霞给予其对涉案宅院投资(翻建房屋等)补偿,赵雅君、周坤、周宇超均表示不提出反诉,坚持原答辩意见。
三、裁判结果
1. 赵雅君、周坤、周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 H 号宅院及院内房屋腾退给赵雅霞。
2. 驳回赵雅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来判断。从《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村民建房用地批复存根》以及法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看出,H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赵父和赵母,二人也是原房屋所有权人,F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赵雅霞。
《分家单》和《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湘作为本村农民和赵父、赵母的三子,依据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有权获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赵父、赵母也有权处分自己财产。赵湘与赵雅霞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均为农业家庭户),二人互换宅基地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宅基地相关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农村家庭财产分割习惯,所以《分家单》和《调解协议》有效,不侵害赵雅君、周坤和周宇超的利益。由此,根据这两份协议,涉案 H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赵雅霞。
(二)房屋建设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涉案 H 号宅院房屋虽由赵雅君、周坤投资建设,但建设行为是经权利人赵雅霞同意且为方便自住,这种建设行为并不导致所有权及使用权转移。而且经法院释明后,赵雅君、周坤、周宇超仍坚持答辩意见。所以,赵雅霞要求赵雅君、周坤和周宇超腾退 H 号院内房屋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赵雅君、周坤对 H 号宅院的投资补偿可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被告抗辩理由的分析
1. 赵雅君、周坤、周宇超称赵雅霞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但赵雅霞是用自己宅基地与他人互换,并非有两处宅基地,此辩解与事实不符。
2. 虽赵雅霞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陈述无共同财产,但不能据此否定之前的相关证据,进而推定赵雅霞对涉案宅院不享有使用权。
3.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赵雅君、周坤、周宇超关于诉讼时效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
赵雅霞主张的租金损失依据不足。其提交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是赵雅霞,离婚民事判决书也不足以证明她在外租房居住,所以法院对其租金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审查是关键基础
办理此类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件,证据审查至关重要。从宅基地原始审批资料到家庭内部的分家单、调解协议,再到各方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等,每一个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需要仔细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本案中对《分家单》和《调解协议》的审查,要考虑签订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当地习惯,以此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如租赁合同,要从细节入手,审查其真实性和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为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筑牢基础。
(二)法律与政策的准确运用
宅基地纠纷涉及众多法律和政策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政策以及物权方面的法律。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是胜诉的核心。在本案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一户一宅原则,以及不动产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法律问题。律师要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如分析赵湘与赵雅霞互换宅基地的合法性,反驳被告关于赵雅霞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抗辩,通过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三)应对复杂事实与反驳策略
此类案件事实往往复杂,各方当事人利益交织,抗辩理由多样。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合理占有、诉讼时效、一户一宅等抗辩理由需要仔细应对。律师要提前梳理案件事实,对可能出现的抗辩做好准备。在反驳时,要以扎实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为支撑,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例如,针对被告的合理占有抗辩,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归属、协议约定以及房屋建设背景等方面进行反驳,清晰阐述我方观点,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处理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知识体系、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灵活的庭审应对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若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