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舒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确认秦永虎赠与北京市大兴区 S 号(以下简称“S 号房屋”)给秦松的赠与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2. 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周舒霞与秦永虎于 1987 年 10 月 14 日登记结婚,二人是夫妻关系,周舒霞与秦松是继母与继子关系,秦永虎与秦松是父子关系。婚后,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购买了 S 号房屋,并于 2001 年 7 月 10 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房屋虽登记在秦永虎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共有。
2019 年 3 月 7 日,秦永虎在周舒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秦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周舒霞认为秦永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之后,因秦松与孙婉涵办理离婚登记,该房屋又转移登记至孙婉涵名下。周舒霞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1. 秦永虎辩称:与周舒霞结婚多年,赠与房屋的行为已和周舒霞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自己是单位干部,在分房过程中对房产取得贡献大,可代表周舒霞,也向孩子表明这是夫妻双方意愿,只是没有保留沟通证据。而且,夫妻曾将另一处房产赠与周舒霞和她前夫的孩子吴启森,此次赠与涉案房产给儿子是家庭平衡分配,赠与有效,不侵害周舒霞利益。同时认为周舒霞要求恢复房屋产权原状不应在本案一并审理,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物权处理不应纳入。
2. 秦松辩称:涉案房产已过户,自己是善意取得。从父亲秦永虎处得知是夫妻共同决定赠与,且相信房产交易机关对赠与过户有充分审核。即便秦永虎侵犯周舒霞权利,也与自己无关,自己不负责退回房屋或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周舒霞和秦永虎之间的事。
3. 孙婉涵辩称:和秦松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秦松自愿将涉案房产作为补偿给自己,自己是善意取得。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因素,补偿不过分。房产登记在秦松名下,自己不知晓房屋原由,有权取得该房产。房产查封影响自身权利,之后会追究相关权利。自己不存在以离婚转移财产目的,离婚真实,取得房产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是秦松自愿补偿,房产无法律瑕疵,自己作为前妻可核实产权状态,未发现共有人,是善意取得人。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与房屋购买情况
周舒霞与秦永虎于 1987 年 10 月 14 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北京市某单位购买了 S 号房屋。2001 年,S 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秦永虎。双方认可秦松是秦永虎之子,周舒霞与秦松是继母子关系。
(二)赠与合同签订与房屋过户情况
2019 年 3 月 7 日,秦永虎作为赠与人与秦松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内容为:赠与人自愿将大兴区 S 号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份额为 100%,受赠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秦永虎、秦松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周舒霞向法庭提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盖章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明 S 号房屋产权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已转移至秦松名下。
(三)离婚协议与房屋再次过户情况
秦松与孙婉涵于 1995 年登记结婚,2019 年经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的大兴区 S 号两居室归女方和儿子所有,拿到离婚证后 15 天内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2019 年 6 月 18 日,S 号房屋登记过户至孙婉涵名下。此外,周舒霞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 S 号房屋进行查封。
三、裁判结果
1. 确认秦永虎赠与北京市大兴区 S 号给秦松的《赠与合同》无效。
2. 驳回周舒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与无权处分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S 号房屋是周舒霞与秦永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共有不动产时,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于夫妻而言,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有效。
本案中,S 号房屋所有权转移属于重大家庭财产处分事项,夫妻间无法定代理权限,秦永虎擅自将房屋赠与秦松属于无权处分。秦永虎虽称周舒霞同意赠与,但周舒霞否认,秦永虎又无证据佐证,法院因此不予采信。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特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包括: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依照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在本案中,秦松作为秦永虎之子,知晓 S 号房屋是父母共有财产,在无周舒霞明确授权情况下签订赠与合同,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且秦永虎是无偿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秦松虽辩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处分房屋是周舒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五、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是基础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是关键。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到无权处分的界定,再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例如,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的熟悉程度,决定了能否准确识别本案中秦永虎行为的性质。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包括《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等方面的规定,为案件分析和论证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证据收集与反驳策略是关键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周舒霞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材料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面对被告的抗辩,需要从证据角度进行有力反驳。对于秦永虎称已与周舒霞沟通同意赠与的说法,因他无法提供证据,我们可以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使其主张无法成立。对于秦松和孙婉涵主张的善意取得,要从他们知晓房屋产权情况、无偿取得等方面,通过分析证据和法律规定,指出其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打破对方的辩护防线。
(三)复杂法律关系梳理与逻辑论证是核心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关系、赠与合同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关系以及善意取得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清晰梳理这些关系,并进行逻辑严密的论证。比如,在分析秦松是否善意取得房屋时,要从其与赠与人的关系、对房屋产权的认知、取得房屋的方式等多方面入手,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导,向法官清晰呈现整个案件的法律逻辑和事实真相,使法官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观点,最终赢得案件。
总之,处理这类复杂的房屋纠纷案件,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意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