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杜女士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其与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及动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A 室(以下简称:A 室)和位于山东省 B 室(以下简称:B 室)。
2. 要求赵先生承担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杜女士与赵先生于 1992 年登记结婚,婚后因赵先生对婚姻不忠及对杜女士有虐待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9 年经本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法院以房产涉及子女利益为由,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女士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三)被告答辩
赵先生辩称,两套房屋与杜女士无关。他与前妻于 1960 年代结婚,1985 年在北京市丰台区宅基地上建房,前妻于 1989 年去世。1992 年他与杜女士再婚,2002 年房屋拆迁,主要是货币补偿,未给定向安置房,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了拆迁税费减免。两套房屋都是用拆迁款购买的,拆迁款共计 570000 余元,购买 A 室花费 260000 余元,购买 B 室花费 180000 余元。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与离婚情况
杜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92 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9 年 2 月,杜女士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 A 室和 B 室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判决二人离婚,但未处理两套房屋的分割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二)被拆迁房屋情况
1985 年 9 月 25 日,赵先生(乙方)与北京市 W 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拆除乙方现住房屋,在原地建造北房 3 间、厨房 1 间(8 平方米)独院,产权归乙方所有。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居住于该院落内。杜女士主张于 2000 年与赵先生一起加盖西厢房约 15 平方米,并对房屋进行过修缮,在拆迁中获得相应补偿。本次庭审中,杜女士再次主张婚后与赵先生共同居住于被拆迁房屋内,结婚第二年修缮屋顶,拆迁前 2 年建造西厢房和锅炉房,但赵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二人结婚 10 年并未共同在院内建造房屋。
(三)拆迁与购房情况
2002 年 8 月 14 日,赵先生(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 W 公司(甲方、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 5 间,非正式房(附属物)21 项;乙方现有在册人口 5 人,实际居住人口 5 人,分别是户主赵先生、之妻杜女士、之女赵某雪、之子赵某鹏、之外孙刘某浩,拆迁补偿款经评估共计 579956.31 元。
2002 年 11 月 24 日,赵先生(乙方)与北京 M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A 室,房屋价款 267463 元。2007 年 9 月 9 日,赵先生(乙方)与 F 公司签订《定房协议》,购买 B 室,总价 181199.2 元。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 A 室现价值每平方米 40000 元,B 室现价值 150000 元。赵先生主张两套房屋所有购房款、装修款及其他费用均用拆迁款支付,杜女士称自己曾支付 B 室购房定金 10000 元,并出资装修 B 室,其余购房款认可系用拆迁款支付。
(四)子女意见
赵先生与其前妻育有 3 名子女,分别是赵某鹏、赵某娟、赵某雪,经询问,三人都认为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属于赵先生个人财产,其用拆迁款购买的 A 室和 B 室也属于赵先生个人财产。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A 室归赵先生所有。
2. 位于山东省 B 室归杜女士所有,赵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杜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杜女士名下。
3. 赵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女士房屋补偿款 30000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若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本案中,A 室和 B 室均购于杜女士和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目前并无案外人主张房屋权利,所以杜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性质与拆迁款归属分析
赵先生主张被拆迁院落内房屋是其婚前财产,用拆迁所得购买的两套房屋也应属于他个人。然而,从证据来看,1985 年赵先生获得被拆迁院落时,院内有北房 3 间、厨房 2 间(8 平方米),但房屋拆迁时,院内有北房 3 间(建筑面积 66.73 平方米)、西房 1 间(建筑面积 13.94 平方米)、东房 1 间(建筑面积 15.99 平方米),这表明院落内存在房屋增建的事实。考虑到杜女士与赵先生婚后在被拆迁院落内共同居住十年,从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判断,杜女士对房屋的增建与装修是有贡献的,因此拆迁款中应有杜女士的份额。对于 A 室房屋,双方一致认可系用拆迁款购买,这一点法院予以确认。
(三)两套房屋的具体分割依据
对于 B 室房屋,赵先生称均用拆迁款购买,但对于杜女士支付定金 10000 元这一情况,他无法提供证据反驳。在此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两套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杜女士对被拆迁房屋增建及装修部分贡献对应的拆迁款价值,同时结合双方协商一致的两套房屋现价值,酌情确定 A 室归赵先生所有,B 室归杜女士所有,并由赵先生给付杜女士房屋补偿款 300000 元。这种分割方式既考虑了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也兼顾了公平原则,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挖掘证据与合理推断事实
在处理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时,证据是关键。不仅要关注书面证据,还要从双方陈述中挖掘隐含信息,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合理推断。如本案中,通过对比拆迁前后房屋面积变化,推断出杜女士对房屋增建的可能性,进而为其争取财产份额提供依据。对于当事人的主张,要从多方面寻找证据支持,如杜女士主张对 B 室支付定金和装修,需要引导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其他间接证据,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是办理案件的核心。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原则。同时,公平原则在案件处理中也至关重要。本案中,面对复杂的房屋来源和出资情况,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作为律师,要善于将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相结合,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
(三)应对复杂家庭关系与多方意见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多方意见。在本案中,不仅有夫妻双方的争议,还涉及赵先生前妻子女的观点。在处理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各方因素,但也要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对于案外人的意见,要分析其对案件的影响程度,避免其不合理的主张干扰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要在复杂的关系中梳理出清晰的财产线索,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总之,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处理复杂人际关系的能力,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