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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刘文华: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 250 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曾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出售婚前个人房屋得售房款 250 万元,存于被告名下。离婚诉讼时,被告未说明该款去向,双方先调解离婚,财产问题未处理,现请求分割此款。
被告赵军:
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称离婚诉讼已说明 250 万元去向,售房款非原告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还贷,且不知售房详情与收款账户。原告曾转的 250 万元用于共同生活,现自己名下无存款,还因离婚提前退休无收入,且称原告是过错方,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查明事实
刘文华与赵军 2008 年结婚,未育子女,2019 年起多次提离婚诉讼,2020 年 10 月诉讼经调解先解除婚姻关系,财产未处理。
调解笔录显示:刘文华称售一号房得 320 万元,还借款、贷款、物业费等后剩 250 万元给被告,认为婚前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分,被告应返部分款项;被告认可收款 250 万元,但不认款项来源,称用于买车、家庭生活、经营、孩子留学、投资股票亏损已用完。
2003 年刘文华购一号房,2016 年 3 月结清贷款,同年 8 月售房,合同买受人与登记产权人不一致,刘文华解释有借名买房情况并提供说明。
刘文华称 2017 年 12 月分居,赵军称 2018 年 11 月分居,诉讼中赵军撤回分割刘文华名下财产请求,刘文华不同意分赵军账户余额,赵军称刘文华是过错方并提供录音、账户明细,刘文华不认。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文华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存款来源争议焦点:核心是 250 万元是否为原告婚前房售房款。原告虽主张如此,但证据漏洞大,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信息矛盾,解释借名买房却无有力证据,达不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要求,难证款项来源。
款项去向合理性判断:被告详述 250 万元用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佐证,结合分居、离婚诉讼时间,款项去向无明显不合理,也无证据表明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从这方面看原告分割诉求难立足。
五、案件启示
财产处置证据留存:夫妻关系中,涉及房产、大额款项等重要财产变动,务必保留完整、一致证据,像售房合同、转账记录等,避免纠纷时举证不能。
财务透明化沟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重大收支应坦诚沟通,了解资金流向,防止日后因财务不透明引发财产分割争议。
法律维权精准举证:当事人维权要熟知举证责任,精准提供证据,证据不足或矛盾重重,诉求易被驳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需严谨准备。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