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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父母口头承诺留房给子女,父亲去世后承诺的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赵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X 号的房产,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赵悦称,其父亲赵强、母亲钱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赵瑶、次女赵悦、三女赵芬以及儿子赵宇。2018 年,父亲赵强不幸去世,留下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X 号(以下简称 X 号)的房产一处,且未订立遗嘱。此后,原、被告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悦遂将此事诉诸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各方在房产继承中的权益份额。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钱某辩称:赵悦长期悉心照料家庭,对自己孝顺有加,在家庭中贡献突出。她认为 X 号院房产是自己与丈夫赵强共同建造的,基于赵悦的付出,该房产应当归赵悦所有,因此明确表示同意赵悦的诉讼请求。

 

2. 赵瑶辩称:X 号院房产系父母的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故要求依法平均分配该房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赵瑶提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Y 号(以下简称 Y 号)院原本是父母继承的祖宅。1994 年,村委会在祖宅旁边另行批准给她一块宅基地,之后她在获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当初父母曾答应她婚后居住在 Y 号院,所以她认为 Y 号院应归其所有。然而,目前 Y 号院的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并重新翻建,这一情况对她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对此她保留意见,并将另行主张权利。

 

3. 赵芬辩称:明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的继承权和相应遗产份额,不参与 X 号院房产的继承分配。

 

4. 赵宇辩称:X 号院内现有 8 间房屋,其中北房 4 间系父母建造,而东、西配房各 2 间是由自己出资建造的,因此主张该宅院内的东、西配房归自己所有。同时,赵宇出示了父母出具的承诺书,其中载明 Y 号院和 X 号院内房产由他继承,故而认为赵悦无权继承 X 号院内的房产。赵宇还称,父母同意他拆除了 Y 号院内的原有 8 间房屋,自己和妻子于 2018 年出资 28 万元重新翻建了房屋,且父母和姐姐们均未出资,所以坚称 Y 号院现有房产应属于自己夫妻所有。此外,赵宇对母亲钱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称钱某在 2018 年 10 月患有脑部疾病,可能影响其判断能力,请求法院核实钱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强和钱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赵瑶、赵悦、赵芬、赵宇四个子女。赵强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他离世。

 

关于 X 号院的房产现状及权属问题,院内现有砖木结构房屋 8 间,包括北房 4 间以及东、西配房各 2 间。钱某与赵宇对该宅院内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钱某称自己与丈夫于 1987 年建成北房后,紧接着建造了东西配房,赵瑶、赵悦、赵芬对此予以认可。赵宇认可北房 4 间为父母所建,但主张 1989 年建造西房 2 间,1997 年建造东房 2 间,并提供高某的出庭证言作为证据。然而,1989 年赵宇年仅 14 岁,尚未成年,对于其建造西房的说法难以成立。1997 年赵宇虽已成年,但高某的证言提到盖东房时是赵强找的他,且结合赵宇之前接受父母关于 X 号院房产处分(即承诺书中的继承安排)而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在赵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东西配房系其建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 X 号院现有 8 间房屋系赵强和钱某的共同财产。

 

此外,2017 年,在杨阳和孙明明的见证下,赵强和钱某以承诺书的形式为赵宇立下字据。承诺书内容分为两段,前段授权赵宇拆除 Y 号院内原有 8 间房屋并翻建,具有赠与性质;后段表明 Y 号院和 X 号院房屋由赵宇继承,具有遗嘱性质。如今钱某作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即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赵悦,法院将此视为钱某对先前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并予以确认,而赵强所立遗嘱中关于其遗产部分的内容依然有效。

 

关于 Y 号院房产权属,钱某表示该院房产系其夫妻继承父辈的遗产且已翻建,现由赵宇居住;赵瑶称父母曾答应其居住并归其所有,且自己后来在祖宅旁申请了宅基地;赵宇坚称 2018 年自己出资翻建后的房屋归其所有,各方对此存在争议。同时,赵瑶已就 Y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损害赔偿问题另行起诉钱某。

 

四、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关键在于 X 号院房产权属的认定以及相关承诺书的效力判定。

 

首先,对于 X 号院房屋的建造情况,虽然赵宇主张部分房屋由其建造,但结合其当时的年龄以及证据情况,法院认定 8 间房屋均为赵强和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合理的。这是基于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的判断,在民事纠纷中,对于房屋建造等重要事实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能力等因素。

 

其次,关于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该承诺书前半部分的赠与内容与后半部分的遗嘱内容相互关联,但又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钱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有权撤回其在遗嘱中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意思表示。而赵强所立遗嘱中关于其遗产部分的内容,在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赵悦要求法定继承 X 号院内现有房产,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到上述房产权属认定和遗嘱效力的问题,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处理此类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因缺乏有效证据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权益,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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