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围绕集资建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办理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与转移等问题。原告林晓洁因被告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而诉至法院,案件中各方对房屋买卖关系、款项支付、合同权利归属等关键要点存在争议。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三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三被告及 D 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房屋过户到林晓洁名下。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09 年 10 月 27 日,陈宇涛与赵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宇涛购买涉案房屋,支付赵鹏补偿款 25 万元,承担向单位缴纳的集资款 38 万元,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赵鹏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陈宇涛依约付款并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入住房屋。2017 年 7 月 24 日,林晓洁与陈宇涛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林晓洁所有。现涉案房屋已可过户,但赵鹏于 2015 年 10 月 11 日去世,林晓洁要求其继承人配合过户,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要点
(一)孙秀芬答辩
认可林晓洁所述属实,承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意配合过户。
(二)王娟、赵悦答辩
王娟与赵鹏 2011 年登记结婚,对之前的集资建房、房屋买卖及款项支付等情况不知情,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质疑林晓洁与陈宇涛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因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材料。
对房屋买卖协议中陈宇涛以赵鹏名义购房的情况存疑,请求法院查明双方是借名买房还是房屋买卖关系。
称已及时通知林晓洁房屋办理情况及办理办法,现 D 公司为当事人,房屋能否过户到林晓洁名下请法院查明。
(三)D 公司答辩
涉案房屋是公司集资建房,属二类经济适用房,小区正在办证,按程序可将房产证办理到赵鹏继承人名下,办证后继承人愿过户给谁公司不干涉,但目前仅能办在赵鹏名下。
四、法院查明事实
当事人关系
赵鹏原为 D 公司职工,2015 年去世。其与王娟 2011 年再婚,育有一女赵悦,母亲是孙秀芬,父亲赵建国 2004 年去世。林晓洁与陈宇涛原系夫妻,2017 年协议离婚。
房屋相关协议
2006 年 5 月 26 日,赵鹏与 D 公司签订《D 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认购住房一套。2008 年 4 月 24 日,D 公司颁发《住房分配通知单》。2009 年 10 月 27 日,陈宇涛与赵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买卖相关事宜,包括价款支付、交付、过户等内容。
款项支付
陈宇涛一方分三次支付赵鹏 25 万元补偿款,赵鹏出具收据;分三次向 D 公司支付购房款 38 万元,提供收据,原件由林晓洁持有,交款人记载为陈宇涛或陈某。
房屋现状及相关争议
涉案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D 公司可将其登记至赵鹏继承人名下,房屋自交房起由林晓洁一家居住使用。林晓洁主张离婚后涉案房屋合同权利义务由其享有,提供《离婚协议书(补充)》,王娟、赵悦不认可,陈宇涛表示权利由林晓洁享有且不参与诉讼。王娟、赵悦质疑林晓洁支付购房款,但认可票据原件由其持有。
五、裁判结果
D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协助、配合孙秀芬、王娟、赵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至孙秀芬、王娟、赵悦名下,相关费税由林晓洁负担。
孙秀芬、王娟、赵悦在取得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15 日内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林晓洁名下,相关费税由林晓洁负担。
六、案件分析
(一)证据梳理与运用
合同证据:详细研究《D 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从协议条款、签订背景等方面,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林晓洁主张过户提供坚实的合同依据。
付款凭证:整理陈宇涛支付赵鹏补偿款的收据以及向 D 公司支付购房款的收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强化林晓洁要求过户的合理性。
离婚协议证据:对于《离婚协议书(补充)》,结合陈宇涛的陈述,尽管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材料,但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证明涉案房屋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林晓洁。
居住使用证据:收集房屋自交房起由林晓洁一家居住使用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等,从实际占有使用角度,佐证林晓洁对房屋的权益。
(二)法律关系认定
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判断《D 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强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案件的核心诉求提供法律基础。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认定:分析林晓洁与陈宇涛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结合陈宇涛的态度,确定林晓洁成为合同权利的合法继受者,有权要求赵鹏的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
遗产继承与合同履行关系认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明确赵鹏去世后,其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义务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
(三)庭审策略制定
争议焦点把控:庭审中紧紧围绕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以及被告的履行义务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于合同效力,通过证据和法律规定强调其合法性;对于权利义务转移,阐述离婚协议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对于被告履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其责任。
回应对方观点:针对王娟、赵悦提出的各种质疑观点,如对《离婚协议书(补充)》的质疑、对房屋买卖关系的存疑等,逐一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进行反驳。如指出离婚协议虽未备案但不影响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效力,从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等,强化林晓洁的诉求。
七、办案心得
深入挖掘证据: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直接涉及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的证据,还要重视间接证据,如居住使用证据、当事人陈述等,通过细致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提供坚实保障。
精准把握法律:熟练掌握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民法典规定,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在合同效力判断、合同权利义务转移、遗产继承与合同履行关系等关键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严谨论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充分准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庭审策略。庭审中保持冷静,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辩论,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注重与法官沟通,以清晰、准确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交易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细节,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及时解答当事人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确保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共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