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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导致共同房产和财产协商破裂,探寻诉讼分割的有效方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婚姻与离婚背景:原告陈鹏与被告沈瑶于200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8日生育一女陈芳芳。因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协商离婚,2017年11月21日,沈瑶起草离婚协议,陈鹏签字后,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仅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尚有诸多共同财产未分割,且陈鹏认为部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被沈瑶占有。

未分割财产情况: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房产,沈瑶于2019年以98.5万元出售;位于新加坡的房产,沈瑶在2018年以140万新加坡元出售,且该房产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有租金收入3.912万新加坡元。此外,陈鹏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宝马车一辆,沈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奥迪车一辆。

被告占有原告财产情况:沈瑶在2019年6月19日以陈鹏名义出租位于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收取了第一年租金及押金共计25.35万元。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陈鹏向沈瑶银行转账5次,共计6.42万元,该款项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被认定为抚养费,陈鹏认为沈瑶应返还。

庭审证据情况:沈瑶在举证期届满后提交新加坡房产交易扣税费书面材料,因未经使领馆认证翻译且超过举证期,陈鹏不予认可。陈鹏主张为购买宝马车向母亲借款33.39万元,提交了购买合同及母亲银行转账记录,还对两辆车市值进行了陈述。沈瑶对车辆归属及市值有不同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双方均表示离婚时未详细写明财产状态,沈瑶拒绝出示银行信息,陈鹏申请调取沈瑶银行存款未获准许。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原告陈鹏请求依法分割被告沈瑶持有河南房产出售款98.5万元、新加坡房产出售款140万新加坡元及租金收入3.912万新加坡元;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宝马车和奥迪车;判令沈瑶返还石景山房屋租金、押金共计25.35万元及离婚后的转账款项6.4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陈鹏认为离婚协议仅部分约定财产,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沈瑶占有本应归属自己的财产。

被告抗辩:被告沈瑶不同意原告陈鹏全部诉讼请求,未明确具体抗辩理由。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被告占有原告财产是否应返还,以及车辆归属和市值认定、银行存款争议等问题。

三、裁判结果

沈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鹏支付房屋(河南省洛阳市的房产、新加坡房产)折价款388.75万元人民币。

沈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鹏支付房屋(新加坡房产)租金收入94575元。

沈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鹏返还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租金、押金253500元。

沈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鹏返还6.42万元。

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沈瑶支付车辆折价款99093.75元。

驳回陈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河南房产、新加坡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沈瑶在离婚后出售这两处房产,所得钱款应平均分配。新加坡房产价格按规定应采用经使领馆认证翻译材料,沈瑶逾期提交未经认证材料,法院未采纳。其租金收益也应平均分割。

被告占有原告财产判定:石景山房产按离婚协议归陈鹏所有,沈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返还。关于6.42万元,沈瑶在不同案件中表述不一致,且抚养费案件未作处理,法院认定沈瑶应返还。

车辆归属与价值判定:考虑到车辆登记现状,维持各自名下车辆状态,按二手车交易网站信息酌情判定车辆市值,计算价值差额进行补偿。

银行存款争议处理:陈鹏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银行存款,其调取申请依据不足未获准许。沈瑶拒绝出示银行信息且主张以出售房产实现离婚协议中的存款,缺乏依据,法院未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证据:代理此类案件,需全面收集涉及财产的各类证据,包括房产交易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购买凭证等。本案中,原告律师对房产出售、租金收取、车辆购买借款等证据的收集,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精准解读法律:准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法律条款至关重要。明确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以及离婚协议未涵盖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庭审中有力支撑诉求。

应对证据瑕疵:对于对方提交的存在瑕疵的证据,如本案中沈瑶逾期提交且未经认证的新加坡房产材料,要及时指出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反驳,维护己方当事人权益。

把握庭审策略:庭审中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抗辩和争议焦点进行有效回应。合理运用询问、质证等环节,引导法官查明事实,做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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