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提醒:起诉过户时,抵押权状态影响判决结果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甲商贸公司:购房人(原告)

乙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

丙租赁公司:抵押权人(第三人,原某公司)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规划用途为办公,合同总价 207.0588 万元,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

关键事实

购房与抵押背景:

2020 年 12 月,甲商贸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2021 年 1 月完成网签并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同年 1 月接收房屋并实际使用;

丙租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对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担保债权 2.5 亿元),2020 年 6 月办理抵押登记,2020 年 12 月出具《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声明》。

争议起因:

甲商贸公司要求乙开发公司办理产权登记,但因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受阻;

丙租赁公司主张抵押权合法有效,即使同意销售,仍对房屋享有追及权,拒绝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程序:

丙租赁公司曾就抵押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在执行范围内;

甲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抵押权并办理过户。

争议焦点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后的权利限制:

丙租赁公司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后,是否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购房人权利与抵押权的冲突:

甲商贸公司作为法人购买办公用途房屋,能否对抗在先抵押权?

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还是《物权法》认定抵押权效力?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抵押权设立

购房合同的有效性:甲商贸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 119 条)。

抵押权的合法性:丙租赁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物权法》第 187 条),但《同意销售声明》构成对抵押房产转让的特别许可。

二、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第 191 条的适用:根据《物权法》第 191 条,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对转让后的房产丧失物上追及力,仅可就价金优先受偿。

丙租赁公司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后,乙开发公司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

甲商贸公司已支付全款,丙租赁公司应就购房款主张权利,而非追及房屋本身。

法人购房的权利限制:甲商贸公司虽为法人且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但法律未禁止法人购买办公用房用于经营或使用,其合法购房权利应受保护。本案不涉及消费者居住权优先问题,仅需依据合同及抵押权规则处理。

三、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

新旧法衔接:抵押权设立及《同意销售声明》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 1 条,适用《物权法》认定抵押权效力。

丙租赁公司的协助义务:因同意销售行为导致抵押权效力限于价金,丙租赁公司无权继续主张对房屋的抵押权,需协助注销登记;乙开发公司在抵押注销后,应履行过户义务。

裁判结果

抵押权注销:丙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甲商贸公司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协助过户义务:乙开发公司在抵押权注销后 10 日内,协助甲商贸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乙开发公司承担。

案件启示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法律风险: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后,视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追及权,仅能就购房款主张优先受偿,需在声明中明确价金监管条款以保障债权。

法人购房的权利边界:法人购买非居住用途房产,虽不适用消费者居住权优先规则,但合法的买卖合同权利仍受保护,可对抗抵押权人不合理的追及主张。

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物权行为,需优先适用当时法律(如《物权法》),注意新旧法衔接对权利认定的影响。

开发商的如实告知义务:销售抵押房产时,开发商需明确告知抵押权状态及影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履约争议。

本案通过明确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后的权利限制,为类似 “先抵后售” 纠纷提供了裁判路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