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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陈薇:购房人(原告)
陈雨桐:购房人(原告,陈薇之女)
李强:出卖方(被告 1)
恒信中介公司:中介方(被告 2)
王鹏:中介员工(被告 3)
涉案房屋情况
A室:原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A室,系李强通过伪造拆迁手续取得的安置房屋,已被法院判决返还开发商
关键事实
购房交易过程:
2013 年,陈薇通过王鹏(恒信中介公司员工)介绍,以 100 万元价格购买李强名下 “拆迁安置房”,其中 15 万元定金、85 万元尾款均转账至王鹏账户;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办理了开发商更名手续(《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陈雨桐之父陈建军(已故)于 2017 年入住房屋。
合同效力与腾退:
2021 年,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强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系伪造拆迁手续取得;
2023 年,开发商起诉腾退房屋,陈薇、陈雨桐被迫返还房屋。
责任争议:
陈薇、陈雨桐主张三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 100 万元及利息;
李强称仅收到 40 万元房款,剩余款项由中介收取;
恒信中介公司称系居间方,仅收取 1.74 万元中介费,其余款项已转交李强及支付更名费。
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认定:
出卖方是李强还是恒信中介公司?王鹏的收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
购房款的实际流向与责任划分:
100 万元中哪些属于房款、中介费或其他费用?李强与恒信中介公司各应承担多少退款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房款、利息)如何分担?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主体认定
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李强通过伪造拆迁手续取得房屋并出售,违反《民法典》第 153 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买卖主体的事实认定:
更名手续显示李强与陈建军为交易双方,恒信中介公司员工王鹏仅作为经办人,故出卖方应为李强,恒信中介公司为居间方(《民法典》第 961 条);
王鹏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恒信中介公司承担(《民法典》第 170 条)。
二、购房款的责任划分
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
陈薇、陈雨桐已证明支付 100 万元,但未明确约定款项构成;
恒信中介公司主张其中 1.74 万元为中介费、11.26 万元为更名费,需提供证据(如收据、转账记录),但仅能证明中介费 1.74 万元,其余款项无证据支持,应视为房款。
各方过错与责任:
李强明知房屋来源不合法仍出售,负主要责任,需返还实际收取的房款(法院结合另案同类房屋成交价,认定其收取 40 万元);
恒信中介公司未核实房屋合法性,未尽到居间审查义务,对剩余房款(100 万 - 1.74 万 - 40 万 = 58.26 万)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李强返还房款:李强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陈雨桐购房款 40 万元;
恒信中介公司返还房款:恒信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陈雨桐购房款 58.26 万元;
案件启示
拆迁安置房交易的法律风险:非正规途径取得的 “拆迁房” 可能因产权瑕疵导致合同无效,购房人需核查拆迁协议、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
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中介需对交易房屋的合法性、权属状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否则可能因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21 条)。
合同形式与款项留存:大额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款项用途,保留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责任无法划分。
无效合同的损失分担:合同无效后,过错方需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但实际使用房屋等因素可能影响损失计算,建议通过法律程序合理主张权益。
本案通过明确违法售房场景下的责任划分,为类似无效合同纠纷提供了处理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