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交易陷阱:借名买房不备案,遭遇执行风险有多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案外人(原告):李芳(实际出资人,借名购房人)

申请执行人(被告):王磊(抵押权人)

登记权利人:张敏(李芳之女,出名人)

涉案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西城区a(平房),登记在张敏名下,李芳主张借用张敏名义购房,实际由其拆迁款出资。王磊因与张敏的仲裁纠纷,申请执行拍卖该房屋,李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事实

权属争议与执行程序:

2001 年,李芳用 B拆迁款 46 万元购买 a房屋,以女儿张敏名义登记,称因单位无法报销暖气费;

2019 年,李芳因张敏负债要求过户未果,2023 年房屋被法院拍卖成交(成交价 298.56 万元),李芳异议被驳回后起诉。

证据与抗辩:

李芳:提交《协议》《房屋买卖协议书》、银行流水,主张借名买房,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

王磊:质疑证据真实性,称李芳陈述前后矛盾,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

张敏:书面同意李芳主张,但未到庭。

执行与抵押:

a房屋于 2019 年抵押给王磊,2020 年因张敏债务被查封,2023 年恢复执行并拍卖。

争议焦点

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李芳与张敏是否存在真实借名买房合意?李芳能否证明实际出资及代持约定?

借名权利能否排除抵押权执行:

即便借名关系成立,李芳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足以对抗王磊的抵押权?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

证据效力不足:

李芳提交的《协议》为家庭内部文件,无第三方见证,且李芳在执行异议中曾否认存在书面协议,陈述前后矛盾;

《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现金支付房款,但银行流水未体现资金流向与购房直接关联,无法排除母女间其他经济往来可能(《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

亲属关系的特殊性:

李芳与张敏为母女,利益高度关联,仅凭亲属证言或单方协议难以证明借名合意的真实性,需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参照《九民纪要》第 127 条)。

二、借名权利与抵押权的冲突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 209 条,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王磊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设立抵押权,合法有效;

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关系,李芳未办理过户,不享有物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27 条)。

唯一住房的抗辩局限:

即便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492 条,唯一住房并非当然排除执行的事由,需满足 “生活必需” 且无其他居住条件,本案未提及李芳无其他住所。

裁判结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李芳未能充分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其债权请求权不足以对抗王磊的抵押权,无权排除执行;

 

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借名关系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留完整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原件),避免亲属间口头约定;

未过户情况下,借名人仅享有债权,无法对抗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或抵押权人。

执行异议的举证门槛:

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且能够排除执行的权益,亲属关系需额外补强证据;

抵押权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优先于借名买房的债权请求权。

登记公示的优先性:

交易中应遵循 “物权登记主义”,第三人基于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借名人自担未过户的风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