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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还清借款便将房屋赠与子女,由此引发波澜,债权人提起诉讼,北京律师解析其中关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简述

(一)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旺。

2. 被告:王某刚、王某志。

 

(二)诉讼请求

1. 确认王某刚、王某志于 2018 7 31 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2. 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室产权恢复登记至王某刚名下。

3. 案件受理费由王某刚、王某志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张某旺是王某刚的债权人。王某刚曾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旺以房抵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后反悔通过诉讼要回房屋,导致张某旺既未取得房屋也无法取回债权。后王某刚与王某志恶意串通将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志,故张某旺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王某刚、王某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不认识张某旺,不存在借款关系,也未将房子卖给张某旺,不认可恶意转移财产,赠与合同与张某旺无关。

 

(五)法院查明

王某刚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志系二人之子。2018 7 31 日,王某刚与王某志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志名下。

另查,2016 6 29 日,刘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张某旺签订借款合同。后张某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刚、刘某等人,法院判决王某刚、刘某返还张某旺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

再查,2016 11 23 日,张某旺与王某刚、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法院认定无效。张某旺再次起诉要求返还购房订金等,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刚、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部分判决。

庭审中,王某志称其与父母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但对借款一事不知情,王某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为了再次贷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六)裁判结果

1. 王某刚与王某志就北京市丰台区某室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2. 王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刚名下。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王某刚在明知未偿还张某旺债权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志,其行为显属恶意。同时,王某志与父母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且父母此前曾多次涉诉,涉案房屋也经多次诉讼才再次转移登记至王某刚名下,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王某志接受赠与的行为系属善意。

 

(二)证据的充分性

张某旺以王某刚与王某志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某刚与张某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王某刚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为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办案心得

 

(一)深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在处理债权纠纷案件中,律师应深入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等重要资产。及时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线索。在本案中,张某旺及时发现了王某刚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为诉讼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准确把握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分析王某刚与王某志的行为,确定其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收集充分的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诉讼记录、财产转移的证据等。在本案中,张某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某刚与王某志的恶意串通行为,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总之,在处理债权纠纷及涉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中,律师需要深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收集充分的证据,合理主张诉讼请求,以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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