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呈现
(一)原告诉求
周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撤销 2021 年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北京市朝阳区 A 号及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的分割条款。
2. 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3. 案件受理费由刘悦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周宇与刘悦于 1988 年结婚,2021 年 8 月 26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B 号房屋归周宇,A 号房屋归刘悦。周宇称离婚原因是刘悦出轨,2010 年开始分居,2018 年刘悦与其他男性有婚外情,当时自己虽知晓但没证据。离婚后,在刘悦居住房屋内发现高档衣服、名牌毛皮衣、连衣毛裙、睡衣睡裤、剃须刀等物品,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刘悦在婚姻期间违反忠诚义务,对自己造成巨大伤害。
(三)被告辩称
刘悦请求驳回周宇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无事实依据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2021 年 8 月 26 日在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明确约定了两套房屋归属。两套房屋的取得刘悦都有巨大贡献,B 号房屋是继承所得,因刘悦对周宇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周宇兄弟姐妹同意由二人继承;A 号房屋是刘悦 2009 年出资 515000 元购买的回迁房。
刘悦没有出轨和婚外情,周宇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2. 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离婚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周宇日常打骂行为对刘悦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才协议离婚。
刘悦没有搞婚外情,周宇没有证据,仅凭一些物品无端揣测。
3. 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撤销情形,且财产分割周宇所获利益大于刘悦。
4. 财产价值对比
假使重新分割,B 号房屋位置好且有房产证,价值远大于 A 号房屋(回迁房且房产证未办理),刘悦可获更多利益。
(四)法院查明情况
周宇与刘悦于 1988 年 2 月 6 日结婚,2021 年 8 月 26 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B 号房屋归周宇(包括屋内所有物品),A 号房屋归刘悦(包括屋内所有物品)。周宇以刘悦婚内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撤销约定。
周宇提交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十张和男士证件照一张,证明刘悦有婚外情人且情人给其买物品,刘悦不认可证明目的。刘悦提交安置协议书、入住会签单、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明 A 号房屋是自己 2009 年 11 月 14 日出资购买,周宇认可真实性,但称自己六年后才知情。刘悦提交购买服装、化妆品、酒品网络截图和生活照片,证明物品是自己购买且已穿用多年,周宇对网络截图和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驳回周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证据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周宇主张刘悦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此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那么周宇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周宇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标准。仅从其提交的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以及男士证件照等证据来看,这些证据无法直接、确凿地证明刘悦存在婚外情这一事实。这些物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可能是正常社交礼物、亲友赠送等,不能仅凭这些物品就认定刘悦出轨。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与可撤销条件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本案中,周宇主张刘悦出轨属于欺诈行为,但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刘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进行的,协议内容明确了两套房屋的归属,没有证据显示刘悦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周宇实施了欺诈手段,诱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财产分割决定。
(三)财产来源与分割公平性考量
从财产来源角度看,刘悦对两套房屋的取得有其合理的解释和证据。B 号房屋是继承所得,是因刘悦对周宇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获得周宇兄弟姐妹的认可;A 号房屋是刘悦出资购买的回迁房。从这个层面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非没有依据。同时,从财产价值角度看,刘悦指出 B 号房屋位置好且有房产证,价值高于 A 号房屋(回迁房且无房产证),这也说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的要点
在处理此类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律师而言,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收集有力证据,同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在本案中,周宇的败诉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证据不足。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告知当事人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具有关联性的。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是案件胜诉的基础。在涉及离婚协议撤销的案件中,要熟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在本案中,围绕欺诈这一可能导致协议可撤销的情形,需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判断周宇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问题,也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主观认为的公平与否,要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多种因素,确保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对于刘悦一方而言,首先要明确否认周宇的主张,从事实层面反驳出轨指控,强调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周宇的不当行为。在证据方面,充分展示房屋财产的来源和自己的贡献,以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周宇证据的不足和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在面对周宇可能的进一步举证或反驳时,要灵活调整策略,比如针对周宇对房屋购买不知情的说法,可进一步从家庭财产管理模式等角度进行回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策略始终围绕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符合法律规定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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