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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林鹏与苏晓霞结为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林浩杰、林明辉、林宇峰以及林俊先生。2010 年 10 月 28 日,林鹏去世。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M 号的房屋原本是林鹏家的祖业产,在林鹏、苏晓霞以及四个子女成年前,一家人都在此居住。子女们成年后,林浩杰、林明辉、林宇峰相继搬出,父母也搬离,而林俊先生成家后,一家三口始终居住在 M 号房屋。
2016 年 11 月 29 日,M 号房屋面临拆迁。苏晓霞与四个子女经过家庭内部协商,决定将房屋分成七个产权人,分别为苏晓霞、林浩杰、林明辉、林宇峰、林俊先生、林浩杰之子林宇浩、林俊先生之女林悦娜,随后七人分别与征收单位签订了《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签订四份协议。其中,苏晓霞、林俊先生、林悦娜在同一份协议中作为被征收人,林浩杰与林宇浩在另一份协议中作为被征收人。
2019 年 12 月 17 日,苏晓霞留下一份代书遗嘱,表明将其与林俊先生、林悦娜共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自己的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全部指定由林俊先生继承。2020 年 3 月 7 日,苏晓霞去世。之后,因涉及房屋收房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林俊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林俊先生出示了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由高志超代书,高志超、齐秀芬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明确苏晓霞因老房拆迁,在房产证未颁发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自愿将征收补偿协议中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利(包括回迁安置房和货币)留给小儿子林俊先生。林俊先生称苏晓霞因多年患病不能亲自书写姓名,所以由高志超代签,并提交了苏晓霞按手印的录像资料。林浩杰和林明辉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苏晓霞瘫痪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患有意识障碍,不具备立遗嘱的主观意思能力;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苏晓霞未签字;录像资料不完整;遗嘱见证人陈述前后矛盾,因此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林宇峰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若遗嘱被认定无效,则自愿放弃自己的份额转由林俊先生享有。林悦娜认可林俊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林俊先生申请,调取了 M 号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案涉协议、房屋(土地)测绘示意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等。
二、争议焦点
代书遗嘱的效力:
林俊先生主张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苏晓霞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林浩杰和林明辉认为代书遗嘱无效,理由包括苏晓霞不具备立遗嘱能力、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录像不完整以及见证人陈述矛盾等,坚持按法定继承处理苏晓霞的遗产。林宇峰认可遗嘱效力,若遗嘱无效则放弃份额给林俊先生。
苏晓霞拆迁利益的认定与分配:
林俊先生认为按照遗嘱苏晓霞在案涉协议中的所有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林浩杰和林明辉则主张苏晓霞的拆迁利益不应按协议中约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而是应享有一整套回迁房的利益,该部分遗产应法定继承。法院需要确定苏晓霞在案涉协议中的实际拆迁利益,并依据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合理分配。
三、裁判结果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认的位于 M 号由苏晓霞享有的拆迁利益归林俊先生继承所有。
林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浩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179433.25 元、给付林明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179433.25 元。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且一人代书,但遗嘱人苏晓霞未签名,仅一处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林俊先生提交的苏晓霞按手印视频未记录遗嘱形成全过程,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所以,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遗产范围确定:
苏晓霞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林浩杰、林明辉、林宇峰、林俊先生。在拆迁时,苏晓霞等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已对 M 号房屋权属做出分割,法院认可该分割。苏晓霞的遗产即为案涉协议中其作为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法院结合苏晓霞户籍情况、被征收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等因素,确定苏晓霞在案涉协议中的拆迁利益为 717733 元。
遗产分配考量:
由于案涉协议牵涉林俊先生、林悦娜的拆迁利益,且林俊先生补缴购房款后拆迁利益转化为房屋,为维持现状,法院对苏晓霞的遗产进行分配。又因林宇峰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给林俊先生,最终法院判决苏晓霞的拆迁利益归林俊先生所有,但林俊先生需向林浩杰、林明辉各支付 179433.25 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严格审查遗嘱形式:在处理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时,律师必须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对于代书遗嘱,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见证等要求。本案中,正是因为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案件转为法定继承。律师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提醒当事人注意遗嘱形式的规范性,避免因形式问题影响遗嘱效力。
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无论是主张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所以,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与遗产相关的产权证明、协议、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关注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诉求:在遗产分配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房屋的现状、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等。本案中,法院在分配遗产时,考虑到案涉协议涉及多方利益以及房屋已转化为特定形式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持现状的原则进行判决,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诉求,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