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案例洞察:男方欠债房屋被执行,女方起诉胜诉守住 50% 房屋份额的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主体信息

林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陈先生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立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作出判决书,判决陈先生向林先生支付相应款项。之后,林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对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位于 XXX 的涉案房屋进行首轮查封。在此过程中,陈先生的配偶吴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进而引发了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吴女士与陈先生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

(二)涉案房屋情况

涉案房屋原系陈先生父亲陈老先生的私有房产(房改房),陈老先生于 1999 年购买。2015 年 7 月 20 日,陈老先生与陈先生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并据此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2019 年 1 月 7 日,涉案房屋换发为不动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先生,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2019 年 1 月 10 日,陈先生以破损换证为由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证。陈先生在庭审中称,涉案房屋原本是其父亲赠与孙子(陈先生之子),但办理过户时办到了自己名下。此外,陈先生自认在另外案件诉讼过程中,出售了其名下另一套房产。吴女士与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归属并无约定。

(三)诉讼进程

吴女士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一半份额,且涉案房屋是家庭四口人唯一住房,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吴女士的异议请求。吴女士不服,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与陈先生共同共有,自己对该房产享有 50% 份额,同时判令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要求林先生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吴女士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位于 XXX 的涉案房屋由其与陈先生共同共有,自己对该房产享有 50% 份额;二是判令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三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先生负担。吴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共有人应享有一半份额,且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且自己并非林先生与陈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应查封属于自己的份额。

(二)被告抗辩

被告林先生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其一,吴女士与陈先生不存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吴女士无权主张分配涉案房屋 50% 份额;其二,吴女士享有的共有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其三,吴女士与陈先生的财产不仅限于涉案房屋,双方已出售另一处房屋,若要分割,不应只分割涉案房屋;其四,即便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先生名下的房屋仅有涉案房屋一套,但因陈先生在一审判决后为逃避债务出售其他房屋,不能阻却对涉案唯一房屋的拍卖,且吴女士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

(三)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涉案房屋是否为吴女士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对该房屋是否享有 50% 份额;另一方面,吴女士以涉案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自己为房屋共有人为由,能否阻却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位于 XXX 房产由吴女士与陈先生共同共有,吴女士对该房产享有 50% 份额。

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吴女士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诉求。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未作归属约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产虽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陈先生是在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无证据表明二人存在特别约定,所以涉案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分配原则,吴女士对涉案房产应享有 50% 份额,因此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执行程序合法性及阻却事由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具有法律依据。吴女士认可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手段,但以涉案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为由,主张只可查封,不可进一步执行,要求中止执行程序。然而,吴女士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即便该主张属实,林先生在庭审中也表示,若涉案房屋是吴女士、陈先生家庭唯一住房,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在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价款中为其家庭预留房屋租金。此外,陈先生对林先生负有债务,应以其财产对外清偿债务。涉案房屋虽为吴女士与陈先生共有,但因其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吴女士虽对涉案房产享有份额,但不能据此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其针对涉案房屋所应享有的权利可在处置涉案房屋的价款中依法实现。所以,法院未支持吴女士关于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诉请。

(三)当事人陈述可信度分析

陈先生在本案中对吴女士的诉请予以认可,但又提出涉案房屋系由其父亲赠与给其子。不过,陈先生该项主张与其答辩意见相悖,且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与房产登记机关备案材料也不相符,因此法院对其该项陈述未予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与证据收集

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律师要精准把握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准确认定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这需要律师深入研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全面收集证据,如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当事人关于财产约定的情况等。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条,有力支撑当事人关于财产权属的主张。例如,在本案中,通过明确吴女士与陈先生的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房屋取得时间,结合双方无财产约定的事实,成功证明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深入理解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外人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等复杂问题。律师必须深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对于吴女士以家庭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中止执行的诉求,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对于唯一住房在执行程序中的规定以及例外情形。同时,要关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陈先生在诉讼期间出售其他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涉案房屋执行产生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精准分析,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注重庭审应对与当事人陈述管理

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应对对方的抗辩观点。在本案中,被告林先生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律师需要逐一分析反驳。对于被告提出的夫妻财产分割情形以及共有权不能排除执行等观点,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有力回应。同时,要关注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和可信度。像陈先生前后矛盾的陈述,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律师应提前引导当事人准确、一致地陈述事实,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此外,对于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新观点和证据,要迅速做出反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