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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情侣买房分手约定房屋归我方,对方反悔起诉增值被驳回实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2004 年,陈宇与苏晓正处于恋爱关系,二人共同购置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房屋。在购房过程中,陈宇支付了第一期首付款 18000 元以及第二期首付款 35425 元。2006 年 7 月,两人感情破裂选择分手,陈宇随即出具《声明》与《委托书》。《声明》表明陈宇将名下该房屋赠与苏晓,后续房屋相关事宜皆由苏晓负责,与自己不再有牵涉,同时承诺在必要时协助苏晓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中,陈宇因工作缘故,全权委托苏晓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涵盖偿还银行贷款、缴纳各类费用、办理产权转移等多项事务,且明确委托不可撤销。

分手后,苏晓支付了第三期首付款 35425 元,由于第三期首付款支付不及时产生了 2 万元违约金,也由苏晓一并支付。从 2006 年 8 月起至 2012 年 6 月,涉案房屋的贷款均由苏晓承担偿还责任。2009 年 1 月 15 日,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宇名下。

2012 年 7 月起,陈宇开始偿还房屋贷款,直至 2018 年 12 月。在此期间,双方围绕房屋权属问题多次展开诉讼。从 2012 年至 2018 年,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宇与苏晓之间形成了房屋权利及后续义务让渡给苏晓的合同关系,并判决陈宇协助苏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 年 12 月 4 日,苏晓一次性还清涉案房屋剩余贷款 193090.06 元,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成功登记至自己名下。2019 年 10 月 30 日,苏晓向陈宇转账 150981.24 元,明确备注为陈宇代付 2012.7 - 2018.11 房贷,陈宇认可收到该笔款项。

二、争议焦点

陈宇向法院起诉苏晓,诉求包括要求苏晓支付房屋增值损失 65 万元,恢复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若无法恢复则要求苏晓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陈宇认为苏晓在过往一系列诉讼中存在故意为之的行为,且自己在 2012 年 7 月之后承担了房屋贷款的偿还责任,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苏晓表明已向陈宇支付其代付的房贷,不同意陈宇提出的各项诉求。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宇所提诉求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陈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生效判决已然确认陈宇与苏晓之间达成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的合同关系,基于此,苏晓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陈宇在让渡房屋权利义务之后,后续代付房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行为并不对房屋权属产生影响。所以,陈宇要求苏晓支付房屋增值损失,因房屋所有权已归苏晓所有,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恢复房屋使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同样因房屋权属已经转移,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相应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度剖析过往判决:过往多轮诉讼所产生的判决,清晰且明确地界定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房屋权属情况。在处理当前纠纷时,深入研究这些过往判决,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要点,为判断当下诉求的合理性提供关键且有力的依据。例如,明确了陈宇与苏晓之间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的合同关系,就能知晓陈宇后续行为与房屋权属的关联。

精确判定法律关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识别陈宇代付房贷这一行为所形成的新债权债务关系,是避免混淆法律关系、正确分析案件的关键所在。将这一行为与房屋权属变更的法律关系区分开来,能够清晰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公正裁决奠定坚实基础。

大力强化证据工作:在本案中,双方对于评估报告真实性的认可,以及苏晓提供的转账记录作为已支付代付房贷的证据,在事实认定环节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全面、严谨地收集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细致的质证,能够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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