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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分配争议,北京房产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陈立峰与孙玉兰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陈建华(已故)、次子陈朝阳、长女陈萱、次女陈慧、三女陈雅 。陈朝阳与陈涛系叔侄关系,陈朝阳与陈悦系爷孙关系。孙玉兰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去世,陈立峰于 2020 年 1月 23 日去世。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老宅及拆迁情况:陈立峰与孙玉兰在某 A 号有一处老宅,1998 年 10 月 20 日,家庭成员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全院房产归二老所有,若房产拆迁,全部财产归二老等内容。2017 - 2018 年间,老宅遇拆迁,陈立峰、陈朝阳作为被腾退人分别与乙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等。陈立峰宅基地面积 159.41 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获多项补偿共计 1,677,244 元,另先行发放周转费 43,223 元,其选购两套安置房,分别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89.1 平方米)、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85.32 平方米)。陈朝阳宅基地面积 668.77 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01.58 平方米,腾退补偿金额 3,565,616 元,选购七套安置房。

遗嘱订立:2018 年 11 月 3 日,陈立峰订立代书遗嘱,称因长期受陈朝阳、陈萱照顾,决定将一号房屋给陈朝阳继承,二号房屋给陈萱继承,剩余拆迁补偿款由陈悦继承。同时约定若陈朝阳、陈萱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权撤销遗嘱,还提及若有纠纷,其全部遗产(含继承份额)由陈朝阳、陈萱继承。订立遗嘱时有视频记录,陈立峰在遗嘱上捺印,见证人签字。

周转费情况:陈朝阳、陈萱、陈悦提交周转费发放确认单和银行存折,显示陈立峰补发先期周转费差额21,435 元,本次续发周转费 58,464 元,合计79,899 元。三人称诉讼请求主张的拆除腾退周转费 136,000 元中,尚有 5 万多未领取,因未拿到存折无法提供证据。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陈朝阳、陈萱、陈悦):老宅由陈立峰与孙玉兰出资建设,自己将工资交予父母。陈立峰一直与陈朝阳生活,陈萱也常照顾陈立峰,陈立峰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分配遗产。

被告方(陈建华的妻子刘梅、儿子陈宇,陈慧、陈雅):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陈立峰有能力签名却未签,遗嘱无效;录像显示陈立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理解遗嘱内容;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遗嘱内容矛盾,执行和继承主体不明确;老宅及宅基地使用权为陈立峰与孙玉兰共有,拆迁所得应按法定继承;陈朝阳获得的拆迁利益不符合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和评估结果,且其非农业户口无权获宅基地使用权;陈悦超过两个月未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朝阳、陈萱、陈悦请求判令陈朝阳继承一号房屋(对应《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益),陈萱继承二号房屋(对应《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益),陈悦继承陈立峰的拆除腾退周转费 136,000 元(已发放 79,899 元,剩余部分未领取)。

(二)被告诉求

被告刘梅、陈宇、陈慧、陈雅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陈立峰和孙玉兰基于老宅及拆迁所得的全部遗产。

(三)争议核心

陈立峰所立遗嘱的效力,包括形式要件是否合规、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见证人与继承人关系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等。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与遗嘱的效力优先性问题。

拆迁利益的归属与分割,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利益、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拆迁补助费等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

陈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三、裁判结果

陈立峰(由陈朝阳代理)与乙公司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合同编号:(1))的合同权益由陈朝阳继承。

陈立峰(由陈朝阳代理)与乙公司签订的关于二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合同编号:(2))的合同权益由陈萱继承。

陈朝阳、陈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慧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给付陈雅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给付刘梅、陈宇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

拆除腾退周转费 79,899 元(陈立峰名下的银行存折中开户款项)由陈悦继承。

驳回陈朝阳、陈萱、陈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规则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本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认定及遗产范围的界定。

(二)遗嘱效力认定

结合代书遗嘱内容及订立录像,陈立峰所立遗嘱符合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虽被告质疑诸多方面,但证据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

(三)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

该协议书虽孙玉兰未签名,但记载其参加会议,内容未侵犯其利益,且陈立峰签字符合农村习俗,应属有效,属家庭内部析产约定。依此,某 A 号房屋为陈立峰与孙玉兰共有,各占 50% 份额。孙玉兰去世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四)拆迁利益分割

拆迁安置房屋:拆迁时孙玉兰已去世,其非被拆迁安置适格主体,难以认定安置房屋含其遗产,故一号、二号房屋依遗嘱由陈朝阳、陈萱继承合同权益。

拆迁补偿款:区位补偿价因孙玉兰去世难以认定含其遗产;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因房屋为夫妻共有,含孙玉兰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拆迁补助费因孙玉兰已去世,不包含其遗产。

拆除腾退周转费:已发放的 79,899 元,因陈悦一方持有存折,认定其接受遗赠,由陈悦继承。对于未领取部分,因原告未举证,本案未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

原告方凭借遗嘱订立视频、周转费发放凭证等关键证据,有力支撑诉求。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各类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收集整理至关重要,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及适用

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拆迁利益归属等复杂法律问题,需精准把握。本案中对遗嘱效力认定、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与遗嘱关系、拆迁利益分割依据等法律适用准确,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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