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李明诚与王丽萱原系夫妻,育有长女李悦、长子李晨、次子李宇 。李明诚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去世,王丽萱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去世。
(二)房产情况
一号房屋:2001 年 3 月 10 日,李悦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政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 107,600 元购得此房。李悦称首付款 30,000 元由自己出资,其余 70,000 元贷款后,李明诚与王丽萱直接还给银行。2004 年 3 月 31 日,李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李晨主张该房实际由李明诚与王丽萱出资购买,因李明诚定期存款未到期,为避免利息损失及贷款方便,暂时登记在李悦名下。2023 年 8 月 1 日的录音中,李晨、李悦、王丽萱等人的对话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李晨的说法。经李晨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 2023 年 10 月 9 日市场价值为 1,769,700 元。目前该房屋由李悦对外出租,2023 年 4 月至 8 月,每月房租 2200 元,由李悦收取。
二号房屋:2009 年 8 月 20 日,李明诚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管所就二号房屋的公房改造和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了拆迁房屋、应付房改购房款、拆迁补偿、优惠购房面积、搬迁期限等内容,其中周转费方面约定 “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周转费 9600 元”。双方均表示拆迁安置房屋尚未交付。李明诚名下银行账户自 2013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共计收到拆迁款 166,100 元,李晨称仅 2023 年发放的 22,800 元与继承有关,且上述款项均由自己取出。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晨请求分割一号房屋,由李晨、李宇、李悦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自己获得评估价 176.97 万元的三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诉求
被告李悦不同意李晨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号房屋从购买至今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所有,并非李明诚与王丽萱的遗产,本案不属于借名买房情形,应属赠与。
主张分割二号房屋涉及的拆迁、安置相关财产,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交付后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且李晨在李明诚去世后领取的周转费应当予以继承分割。
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多分,李晨尽赡养义务较少应少分。同时要求分割已发放的 2013 年至今的拆迁周转款 90,605 元,并请求各继承人均摊自己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垫付的 80,628.52 元。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是否为遗产以及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情况。
二号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财产及周转费的继承分割问题。
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悦继承,李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晨房屋折价款 589,900 元、给付李宇房屋折价款 589,900 元。
李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李悦、李宇拆迁款各 30,202 元。
驳回李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规则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李明诚与王丽萱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悦、李晨、李宇继承。
(二)一号房屋权属及分割
虽然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悦名下,但通过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结合常理判断,能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该房屋属李明诚与王丽萱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考虑房屋登记现状及执行便利,由李悦继承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三)拆迁安置相关财产分割
二号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财产属于遗产,周转款由李晨领取,从便利当事人角度,由李晨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五)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影响
李悦主张李晨尽赡养义务少应少分遗产,但事实依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证据收集与事实查明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收集和梳理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李晨通过录音证据以及对购房背景的阐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权属,为胜诉奠定基础。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还原案件事实。
(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是案件走向的关键。对于遗产范围界定、继承方式确定、借名买房认定等法律问题,需精准把握。如本案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权属、遗产分割等进行判定,确保当事人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障。
(三)关注案件细节与当事人诉求
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如房屋购买过程、赡养义务履行细节等,能更好应对争议焦点。同时,关注当事人诉求背后的原因,平衡各方利益,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争取最佳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