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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多段婚姻下的房产分割难题破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李明峰与王丽英结为夫妻,育有二子,分别是李天宇、李天佑 。

晚辈:李天宇与张悦琳于 1988 年登记结婚,1990 年生育一子李泽宇。2010 年两人协议离婚,2022 年 3 月复婚。李天宇于 2022 年 8 月去世。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房产情况:李明峰与王丽英婚后购置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在王丽英名下。李明峰于 2013 年 4 月去世后,该房屋由王丽英与李天佑及其爱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峰去世后,其一半份额由王丽英、李天宇、李天佑各继承三分之一,即李天宇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张悦琳、李泽宇):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一号房屋产权份额(暂估房屋价值 1095000 元)。称李天宇对李明峰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相应遗产。

被告方(王丽英、李天佑):同意分割一号房屋,认可李天宇应继承的六分之一房屋遗产份额,但主张不均等分配李天宇遗产,认为王丽英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对李天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而张悦琳在李天宇去世后表现不佳,应不分或少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悦琳、李泽宇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

(二)被告诉求

被告王丽英、李天佑同意分割房屋但主张不均等分配。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及实际情况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明峰享有的一号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的 50% 份额,由被告王丽英、被告李天佑分别继承一半,各享有 25% 的份额,被告李天佑向原告张悦琳、原告李泽宇各给付折价款 549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清。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二)遗产范围确定

房产: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丽英名下,但属李明峰与王丽英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峰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该房屋为小产权房,虽产权手续不完备,但具有价值可予分割。

(三)遗产继承分配

李明峰遗产继承:李明峰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丽英、李天宇、李天佑继承。综合考虑王丽英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且出资操办丧葬事宜等因素,酌定三人分别继承一号房屋财产性权益的六分之一。

李天宇遗产继承:李天宇在李明峰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留遗嘱,其应分得的一号房屋财产性权益的六分之一,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泽宇、张悦琳、王丽英继承。考虑王丽英实际情况,酌定三人继承份额。后经协商,李泽宇和张悦琳的房屋份额由李天佑享有,李天佑支付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无论是主张遗产范围、继承份额,还是反驳对方诉求,都需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法律规定,必须精准理解和运用。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确保判决公正合法。

(三)关注当事人实际情况

在遗产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继承人的生活困难程度、与被继承人的生活紧密程度、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本案中,法院在确定遗产分配份额时,充分考量了王丽英的年龄、经济状况以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等因素,使判决结果更具合理性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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