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赵德诚与孙丽芳结为夫妻,育有二女三子,分别是赵悦、赵琳、赵晨、赵宇和赵峰 。赵峰于 1997 年 1 月 3 日离世,其生前离异,仅有一子赵辉。赵德诚在 1989 年 3 月 19 日去世,孙丽芳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去世。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房产购置:2000 年 6 月,孙丽芳签署《房屋买卖契约》购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购房时使用了赵德诚 28 年的工龄优惠。2001 年 7 月 4 日,一号房屋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孙丽芳名下。原被告都认可该房屋是赵德诚和孙丽芳在婚姻存续期间,由赵德诚单位分配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产权份额。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赵悦、赵琳、赵辉):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赵悦分得该房屋 20% 份额的折价款,赵琳分得 45% 份额的折价款,赵辉分得 20% 份额的折价款。称赵悦和赵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理应多分。提交了家政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孙丽芳十七次住院费及护工费票据、老年人能力登记评估结果告知书、孙丽芳《大病医疗保险手册》《证明》等,用以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外,证人王阿姨(与赵悦是邻居)作证,经常看到赵悦和其妹妹买东西去看望孙丽芳,赵悦因照顾母亲而拒绝担任社区书记等。
被告方(赵晨、赵宇):赵晨要求分得一号房屋 80% 产权份额,主张自己尽的赡养义务更多,请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给其他四人支付折价款。称购房时自己出资,1999 年交了 2.5 万元定金,2001 年交了余款 3 万余元,还使用了赵德诚的工龄。自己一直与老人居住,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孙丽芳生前也多次表示去世后房屋归自己所有。证人郭大爷(孙丽芳三十多年的邻居)作证,三十多年来都是赵晨夫妇照顾孙丽芳,吃喝都管,后来有保姆后也常去他们家。
赵宇:同意房屋归赵晨所有,称赵晨多年照顾母亲,母亲也说过房子要留给赵晨。自己过年也会接母亲过节,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要求多分,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支付了孙丽芳多年住院费用和保姆费的 50%。证人张大哥(赵宇多年的同事)作证,孙丽芳称赵宇出钱最多,看病、请保姆等费用赵宇出一半,其他孩子再分,还曾和赵宇带孙丽芳看过病。
(四)评估情况
因双方对一号房屋现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甲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 450.7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悦、赵琳、赵辉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按各自主张的份额获得折价款,强调赵悦和赵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晨、赵宇要求按自己主张的份额分割一号房屋,赵晨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给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称自己尽赡养义务最多;赵宇同意房屋归赵晨,自己要求多分,获得房屋份额 40% 的折价款,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分割比例问题,各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孙丽芳是否曾有将房屋留给赵晨的有效口头遗嘱。
购房出资情况及赵德诚工龄优惠在房屋产权中的权益认定。
三、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孙丽芳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悦、赵琳、赵辉与被告赵晨、赵宇共同继承。赵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分别向赵悦、赵琳、赵宇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901,400 元,向赵辉支付房屋折价款 638,491 元;上述折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晨一人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包括遗产的认定、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条款。
(二)遗嘱效力判定
赵晨虽称孙丽芳生前向他人表示去世后房屋留给自己,但未提交符合口头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据,所以其主张的口头遗嘱不被采信,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产范围确定
一号房屋虽在赵德诚去世后由孙丽芳购得且使用了赵德诚工龄优惠,但因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属于赵德诚和孙丽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产权份额,法院尊重该共识。赵德诚去世后,其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进行析产。
(四)遗产继承分配
赵德诚遗产继承:赵德诚去世后,一号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孙丽芳、赵悦、赵琳、赵晨、赵宇、赵峰六人继承。由于赵峰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子赵辉代位继承。最终,孙丽芳享有房屋十二分之七产权份额,赵悦、赵琳、赵晨、赵宇、赵辉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孙丽芳遗产继承:孙丽芳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包括赵悦、赵琳、赵晨、赵宇、赵辉(赵峰先于孙丽芳去世,由赵辉代位继承)。通过庭审和证据可知,赵晨与孙丽芳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赵峰早于孙丽芳二十余年去世,未对孙丽芳尽赡养义务,赵辉代位继承份额酌予少分;赵悦、赵琳、赵宇目前无充分证据表明应多分或少分,按平均数额分配。最终,赵晨享有房屋一百二十分之三十一产权份额,赵悦、赵琳、赵宇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赵辉享有一百二十分之十七产权份额。赵晨请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按评估价格给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合理合法,法院据此判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证人证言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无论是主张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还是对遗产分配的诉求,都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各方当事人都积极收集各类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试图构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体系。作为律师或当事人,应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对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遗产范围的界定等,必须精准理解和运用。本案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判定、工龄优惠在遗产中的权益认定以及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关注案件细节与当事人诉求
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如购房出资情况、日常赡养行为、被继承人的口头表示等,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房屋分割和折价款支付的判决中,既考虑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当事人实际情况,使判决结果具有可执行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