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明辉与被继承人王丽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分别为王悦琳、王轩宇。王丽华于 2013 年 8 月 11 日因病去世。王丽华母亲先于其去世,父亲于 2014 年 6 月去世。王丽华与王萱琪、王林琳、王强、王兰、王瑶、王峰、王辉系同胞兄弟姐妹。
(二)财产背景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王丽华名下,系王丽华与李明辉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 年 1 月 13 日,王丽华立下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女儿王悦琳个人继承,若王悦琳继承时有配偶,所继承财产与配偶无关,为其个人财产。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
王悦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理由是王丽华立下遗嘱,将一号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指定由自己继承,但就房屋继承及权属变更问题,自己与李明辉、王轩宇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王丽华名下。
被告回应
李明辉辩称:同意王悦琳的诉讼请求,且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也一并给王悦琳继承。
王轩宇辩称:不同意王悦琳的诉讼请求。
王丽华的部分兄弟姐妹王林琳、王强、王兰、王峰、王辉未出庭应诉,但王强、王兰、王峰、王辉在庭前谈话时表示,如果有其份额,则坚持不放弃其应有的权利。王萱琪、王瑶未出庭应诉发表意见。
(四)证据与事实认定
王丽华与李明辉育有王悦琳、王轩宇。王丽华去世后,其父亲随后也去世。2013 年 1 月 13 日王丽华立下遗嘱,2021 年 8 月 9 日,王瑶手书说明承认王丽华手书遗嘱真实有效。一号房屋登记在王丽华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王悦琳要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二)被告诉求
王轩宇不同意王悦琳继承房屋;王丽华部分兄弟姐妹若有份额则不放弃。
(三)争议核心
王丽华所立遗嘱的效力。
房屋最终的继承归属。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丽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房产由原告王悦琳全部继承,被告李明辉、王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悦琳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遗嘱证据
王丽华的自书遗嘱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继承的相关安排,是证明王悦琳有权继承的关键证据。
证人证言证据
王瑶手书说明承认遗嘱真实有效,从侧面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三)案件综合分析
王丽华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虽王丽华父亲晚于其去世,但王丽华生前已对遗产作出处分,应适用遗嘱继承规则。李明辉同意将自己份额给王悦琳继承,王轩宇的抗辩无法推翻遗嘱效力。综合判断,一号房屋应由王悦琳全部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对于遗嘱,收集其书写原件、形成背景、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对于家庭关系,收集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按证据类型和时间顺序整理,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案件事实。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继承相关法律是胜诉关键。明晰遗嘱的有效要件、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等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在诉讼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法律适用逻辑,增强主张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家庭关系和财产利益纠葛。关注家庭内部关系细节,如家庭成员间矛盾冲突、情感状况等;重视法律程序细节,如证据提交时机、质证技巧。综合考量遗嘱内容、家庭关系、法律规定等因素,制定周全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