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拆迁背景
林宇宏与李婉芬于 196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林晓辉和林晓悦 。林宇宏于 2000 年 1 月 14 日离世,其父母早于他去世。
1996 年,甲公司(拆迁人)与林宇宏(被拆迁人)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原房屋(三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有 4 间正式住房,居住面积 39 平方米,有正式户口 3 人,应安置人口 3 人,即林宇宏、林晓辉、林晓悦 。安置房屋有两套,分别为一号房屋(一间)和二号房屋(三间),最初均为承租公房,承租人为林宇宏,林宇宏去世后变更为李婉芬。拆迁付款凭证显示,被拆迁户应收款项包括私房作价款、提前搬家奖励费、异地安置奖励费、异地安置费等,共计 22065.11 元。
2022 年 11 月,李婉芬出资 92634 元购买了一号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李婉芬名下。林晓辉、李婉芬、林晓悦目前都在一号房屋居住。
(二)诉讼争议情况
林晓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对《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涉及三号房屋的房产及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分割,包括房屋及拆迁款项;二是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林晓辉称,1996 年旧宅拆迁,安置人口有三人,安置房两套,父亲去世后未析产继承,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李婉芬、林晓悦共同辩称,不同意林晓辉的诉讼请求。李婉芬与林宇宏 1965 年结婚,1971 年翻建三号房屋两间,1981 年又建两间,当时林晓辉无出资能力。1996 年房屋拆迁,安置了两套公房承租权及现金补助。后二号房屋承租权已转让,现仅一号房屋在李婉芬名下,且费用由李婉芬一人承担。林宇宏去世后,公房承租权变更到李婉芬名下。按照当时政策,公房承租权不是物权,不能作为遗产析产,且承租权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拆除所得,后变更为李婉芬,拆迁利益应归李婉芬。认可林晓辉在房屋内居住权利。2022 年按产权单位要求交钱后,房屋归李婉芬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家庭财产析产。还指出林晓辉起诉状中林宇宏去世时间写错,原因是双方长期不来往,请求驳回林晓辉的诉讼请求。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庭审中,林晓辉主张拆迁安置时自己作为安置人口,因年龄和性别因素多分了面积,应享有三分之一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项以及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林晓辉申请法院向甲公司调取拆迁档案及政策,但甲公司称仅留存拆迁协议,其余资料无法提供。林晓辉表示拆迁时自己在三号房屋居住且户口在,不过不了解具体拆迁政策。
李婉芬、林晓悦称,结婚时三号房屋只有北房两间,婚后共同出资翻盖北房并加盖西房,全家一直居住。拆迁是按面积进行,因考虑居住需求选择外迁多分了面积。拆迁款项由林宇宏领取,用于房屋装修。关于二号房屋,李婉芬称 2011 年转出承租权,收取 40 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偿还借款,林晓辉表示不知情,对李婉芬购买一号房屋一事也不知情。林晓辉后表示不再单独主张二号房屋拆迁利益,相关利益一并折抵在一号房屋中核算。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晓辉诉求是对拆迁协议中的房产及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分割,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旨在明确自身在拆迁利益中的份额,维护财产权益。
(二)被告抗辩
李婉芬、林晓悦从房屋建造出资、拆迁政策、公房承租权性质、房屋产权变更等方面抗辩,主张拆迁利益归李婉芬,一号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不应析产,同时指出林晓辉起诉状错误,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争议核心
三号房屋拆迁利益的归属及析产方式,包括房屋份额和拆迁款项分配。
一号房屋的产权性质及是否应作为家庭财产进行析产。
二号房屋承租权转让及相关利益处理是否合理,是否影响整体拆迁利益分配。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李婉芬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归李婉芬、林晓辉、林晓悦按份共有,其中李婉芬享有九分之四份额、林晓悦、林晓辉每人享有十八分之五份额。
驳回林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基础认定
三号房屋是林宇宏与李婉芬婚后共同出资翻建、扩建,林宇宏和李婉芬对其贡献较大。拆迁时,房屋面积是拆迁补偿原则之一,林晓辉和林晓悦作为安置人口,实际居住且户口在三号房屋,对拆迁利益的获得也有贡献,应享有一定拆迁利益。
(二)拆迁利益分配判定
综合考虑三号房屋的出资建设情况,以及林晓辉、林晓悦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判定一号房屋中 50% 份额归林宇宏、李婉芬享有,另外 50% 份额归林宇宏、林晓辉、林晓悦享有,二号房屋相关利益归林宇宏、李婉芬享有。林宇宏去世后,其在一号房屋中的相应份额作为遗产依法分割。最终确定一号房屋由李婉芬、林晓辉、林晓悦按份共有,李婉芬享有九分之四份额,林晓辉、林晓悦每人享有十八分之五份额。
对于二号房屋相关利益中属于林宇宏的遗产部分以及一号房屋中李婉芬的出资,鉴于二号房屋已出售且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销等,法院酌情判定二者折抵,林晓辉、林晓悦无需向李婉芬支付一号房屋相应份额的出资款。
(三)拆迁款项主张分析
林晓辉主张拆迁款项,但拆迁时其尚未成年,且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装修等确需花费,所以法院对其分割拆迁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挖掘关键证据
全力收集与拆迁安置紧密相关的证据,如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精准把握拆迁安置的基本事实。同时,积极探寻能体现林晓辉作为安置人口对拆迁利益有贡献的证据,像社区居住证明、户籍信息等,以此构建起坚实的证据基础,有力支撑林晓辉的诉求。
(二)精准运用法律条文
深入研究民法中关于财产共有、遗产继承以及拆迁安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庭上,精准阐述法律条文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详细论证林晓辉应享有的拆迁利益份额,强调一号房屋作为家庭财产进行析产的法律依据,让法官清晰了解案件的法律逻辑。
(三)巧妙制定庭审策略
庭审前,精心规划证据的出示顺序,先展示能证明林晓辉安置人口身份及对拆迁利益有贡献的基础证据,再逐步呈现房屋权属及拆迁款项相关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有力反驳。例如,对于被告提出的房屋产权主张,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指出其不合理性,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林晓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