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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军队房改房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原创  作者:靳双权  时间:2016-03-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三与王后仁有张小北、张小南、张小强三名子女。张三于2015年8月19日去世,王后仁于2001年去世。

张三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任职,张三在2006年10月29日取得了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为其安置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为三居室,其中朝南有两个卧室,朝北一间卧室。

该房屋为军队的房改住房,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且正在办理过程之中。张三在世时,张小强一直和张三共同生活居住,张三去世之后,该房屋继续由张小强使用。

张小北和张小南均有自己的住房。

 

庭审过程:

张三去世之后,三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因此张小北和张小南将张小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由张小北、张小南、张小强共同使用。

张小强在庭审中辩称:我和父亲一同居住是为了方便照顾父亲的起居生活,诉争房屋的产权归部队所有,不能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我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张小北和张小南有多处房产,再父亲去世后,张小北和张小南多次上门吵闹,我们之间的矛盾很深,没有办法一同居住。因此我不同意张小北和张小南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总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为张三安置的房屋,且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期间,因此张三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张三去世之后,张小北、张小南和张小强继受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现张小北、张小南要求诉争房屋由张小北、张小南、张小强共同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准予支持。为了便利三人生活,判决如下:诉争房屋由三人共同居住使用,朝南第一件由张小北居住使用,朝南第二间由张小强居住使用,朝北向房屋由张小南居住使用,其他设备设施共用,共用期间产生得费用由三人公摊。

 

一审判决之后,张小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张小强的上诉理由为:诉争房屋是公房,张三去世之后其权利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存在继承或者继受,同时我是共同居住人,在张三去世后有权继续承租诉争房屋。

针对张小强的上诉请求,张小南、张小北辩称:诉争房屋为军队房改房,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其使用权和合同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受。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法院裁判的要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可以依法由张三的继承人继承及使用。

本案的诉争房屋系特殊性质的公房,其产权单位为总参谋部老干部管理局,因此其管理办法使用军队指定的特别管理办法。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之规定,购房者张三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三和其配偶去世之后,张三的子女张小北、张小南、张小强继承了诉争房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三人可以继承并使用诉争房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而张小强上诉表示自己为房屋共同居住人,因此诉争房屋应当由其居住使用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诉请求未予支持。法院在考虑到方便当事人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将诉争房屋分配给三人的判决亦无不妥。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靳双权律师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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