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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0

   引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小组三级所有共存的?一起看案例吧。

  【案情】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该块河滩地的所有权应属谁?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问题。

  从法律上讲,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并最终决定其命运的权利。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讲,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是登记物权,所谓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只能是国家通过征用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我国,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运用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具有强制性、补偿性的特征。

  依照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承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并妥善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先占、添附等事实行为在我国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亦不为取摄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本案中,甲村虽然存在撂荒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导致甲村所有权丧失。乙村虽然存在先占、添附行为,但该行为也不能导致取得该块地的所有权。乙村为该块地变成良田付出了劳动,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价值补偿,故该块河滩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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