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9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申请资格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一是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二是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困难情况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据《办法》规定,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这两项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提交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先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在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是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表;二是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三是所在单位或镇乡(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四是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销售价格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核定。
可享受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居民家庭60平方米,对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科、局级干部家庭及相当于这一级的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家庭及相当于这一级的8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家庭及相当于这一级的90平方米;因战、因公牺牲及特等、一级伤残军人,教师、离休干部家庭建筑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
销售价格=(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价+(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的商品房单价+附房面积×附房单价
--关于转让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建设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包括超过享受部分的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