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公证法》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仅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