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生活中,往往房子经常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而共有的房产却没有共有人的所有权登记。而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出现危机后就发生房产纠纷。
房子作为不动产,如何确定房子的归属?
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基于此,某一套房屋归谁所有,应以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管理为准。比如,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归甲所有。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甲在处分该房产时,购买人只要确信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即可,无需关心房屋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包括夫妻共有等情形。这是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公信力所决定的。
在生活中,往往房子经常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而共有的房产却没有共有人的所有权登记。而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出现危机后,往往违背道德私自出让房产,而另一方却住在屋内拒不搬出,损坏了正常交易人的利益,使买受人付出了金钱,又住不进房子的尴尬局面。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为此,物权法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时,也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房屋的共有权人都应依法登记,这既可以防范道德风险,也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尤其是可以避免在出现婚姻危机时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