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某市上班的陈女士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在某县。当时,非某市户籍人员在某市购房办理银行贷款会受到限制。为规避限制,王静跟有某市户籍的好友杨小姐协商,借用杨小姐的名义购买某市某商品房一套(下称争议房)。2007年8月12日,陈女士与杨小姐签订一份“证明”,双方确认争议房是陈女士出资,以杨小姐之名购置,产权归出资人陈女士所有。
之后,争议房所有权登记在杨小姐名下。办理入住后,陈女士在房屋内居住至今。
随着某市房价大幅上涨,杨小姐后悔了。2011年11月2日,陈女士与杨小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欲将争议房出售,所得房款扣除陈女士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剩余款项(即利润)双方平分。直至2012年7月,房屋还未售出,而陈女士和杨小姐的矛盾激化,杨小姐让陈女士搬出争议房。无奈,陈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为其所有。
法院判决:
判令争议房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
法律分析:
陈女士和杨小姐签订的“证明”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协议虽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杨小姐为所有权人,但陈女士与杨小姐已约定该房屋为陈女士所有,且陈女士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陈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应予以支持。杨小姐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出资,现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