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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里,部分继承人质疑遗嘱,法院依据何种法律逻辑认定遗嘱有效分割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李明与王丽曾是夫妻,婚后育有长子李宇轩、长女李萱怡、二子李泽楷、三子李辉阳、四子李轩豪。李明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离世,王丽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去世。李辉阳于 1999 年先行去世,李辉阳之女为李悦琳。李轩豪与许佳原是夫妻,育有女儿李琪瑶,李轩豪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去世。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李宇轩、李萱怡、李泽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明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XX 路 X 号楼 X 单元 X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优字第 X 号),有遗嘱按遗嘱分割,无遗嘱则依法分割。他们称李明与王丽育有五个子女,李明生前未留遗嘱,王丽生前立下公证遗嘱,然而各继承人至今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

被告许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认为两位老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理由是王丽的公证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王丽立遗嘱时患有脑梗,处于痴呆状态,且公证录像几分钟内中断五次,可公证处仍坚持公证。许佳表示自己和李琪瑶对老人尽的赡养义务较多,要求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被告李琪瑶的答辩意见与许佳一致。被告李悦琳未作答辩。

诉讼中,法院查明:1993 年 12 月 31 日,李明与某单位(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李明名下。2012 年 10 月 9 日,王丽立下遗嘱,表明其去世后,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李泽楷继承三分之二,由李萱怡继承三分之一,其存款若有剩余也由李泽楷继承,后事由李泽楷办理。同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王丽的遗嘱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评估结果显示房屋价值总额为 151.25 万元,到庭当事人对此估价报告均认可。此外,李宇轩、李萱怡、李泽楷、李悦琳曾于 2018 年起诉李轩豪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因房屋为央产房当时无法评估,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宇轩、李萱怡、李泽楷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旨在明确各自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

(二)被告抗辩

被告许佳、李琪瑶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认为王丽的公证遗嘱无效,且自己尽赡养义务多应多分遗产,试图改变原告提出的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方案。

(三)争议核心

王丽所立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这关系到遗产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应如何确定份额,特别是被告许佳、李琪瑶提出的多分遗产主张是否合理。

案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是实物分割还是折价补偿等,怎样的分割方式既能体现公平又能兼顾实际情况。

三、裁判结果

李明名下位于房山区 XX 路 X 号楼 X-X-X 的房屋(房产所有证号为房优字第 X 号)由李泽楷继承,李泽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萱怡房屋折价款 420138 元,给付李宇轩房屋折价款 126042 元,给付李悦琳房屋折价款 126042 元,给付李琪瑶、许佳房屋折价款 126042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性质认定

案涉房屋购置于李明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去世后,房屋份额的一半归王丽,另一半作为李明遗产进行分割。根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李明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丽、李宇轩、李萱怡、李泽楷、李轩豪、李辉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六分之一。因李辉阳先于李明去世,其份额由李悦琳代位继承;李轩豪去世后,其应继承李明的份额由李琪瑶、许佳继承。

(二)遗嘱效力判定

王丽所立公证遗嘱,经公证处公证,该遗嘱效力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虽然被告许佳、李琪瑶提出王丽立遗嘱时状态不佳、公证过程有瑕疵等理由,但这些理由不足以推翻已生效判决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王丽的遗嘱明确了其遗产的分配方式,应按照遗嘱执行。

(三)遗产分割方式确定

综合考虑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各继承人所占份额以及分割意见,法院判定房屋由李泽楷继承,李泽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这种分割方式既尊重了遗嘱内容,又平衡了各继承人的利益。在确定折价款数额时,依据房屋评估价值和各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比例进行计算,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对于被告许佳、李琪瑶多分遗产的主张,因缺乏充分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证据

对于原告方律师而言,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是基础。本案中,律师需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相关规定,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顺序及份额分配原则。同时,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如收集房屋买卖契约、遗嘱、公证书等关键证据,用以证明房屋性质、遗嘱效力等重要事实。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续加强对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提升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在庭审中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支撑当事人的诉求。

(二)有效应对被告抗辩

面对被告提出的遗嘱无效、多分遗产等抗辩理由,原告方律师要冷静分析,合理应对。在本案中,针对被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律师通过强调生效判决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有力反驳了被告观点。对于被告多分遗产的主张,律师通过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指出其依据不足。在实际办案中,提前预判被告可能的抗辩方向,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从法律和事实层面逐一击破被告不合理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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