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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护航:执行债务人房屋遇异议起诉,因证据缺失法院驳回诉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当事人关系:原告林晓妍与被告陈宇轩、王志强因房屋问题产生纠纷。林晓妍父亲林建国、母亲李慧芳,王志强母亲为李丽琴,李慧芳与李丽琴系姐妹。

2. 房屋来源: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源于 2010 年北京市通州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拆迁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后通过安置房屋置换所得。[X]号房屋属于林晓妍父亲林建国法定继承所得。

3. 房屋登记情况:因林建国家庭当时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受 2011 年 2 月 15 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限制,便以李丽琴、王志强的名义获得拆迁置换房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林晓妍母亲及林晓妍签署,购房款等相关费用也均由林晓妍缴纳。房屋交付后,由林晓妍及其父母实际居住、使用、管理和控制。

4. 案件背景:陈宇轩与王志强、李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宇轩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对登记在王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进行了查封。林晓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林晓妍诉求:请求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为林晓妍所有;判令解除对前述两处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该两处房屋的执行。

2. 被告陈宇轩诉求:不同意林晓妍诉讼请求,认为涉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王志强名下,实际也为其所有,林晓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驳回林晓妍诉讼请求。

3. 第三人王志强陈述:同意林晓妍诉讼请求,称涉案两套房是拆迁所得,拆迁院子是林晓妍家的,因拆迁政策将房子分到多个房本上,其和母亲李丽琴在其中。拆迁手续都是林晓妍办理,其予以配合。领房本时应林晓妍要求登记在自己名下,涉案两套房屋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有事情都是帮忙。

 

争议焦点归纳: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究竟是林晓妍还是登记的王志强;林晓妍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三、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晓妍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法律依据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2. 证据分析

 - 虽然林晓妍提交了情况说明,解释了房屋借名登记的情况,且协议签署、费用缴纳、房屋实际居住等方面看似支持其主张,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 王志强及李丽琴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权利是被确认为被拆迁补偿人的前提,当时二人已分别取得独立“房本”,被确认为被拆迁补偿人。现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志强,林晓妍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本人对拆迁前登记在王志强、李丽琴名下房屋及现登记在王志强名下的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重视不动产登记效力:在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重要证明力。作为被告方,应强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本案中陈宇轩主张房屋归登记人王志强所有,符合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认定的一般规则。

2. 要求原告充分举证:对于原告林晓妍提出的借名登记等主张,严格要求其提供足够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本案中林晓妍虽有相关情况说明及部分费用缴纳凭证等,但从物权认定角度,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被告方在诉讼中要善于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

3. 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依据执行异议相关规定,明确阐述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确认及执行异议排除条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紧扣法律条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有力抗辩,增加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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