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李明和张慧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李萱、长子李宇、次子李晨。张慧于 2010 年 4 月 5 日去世,其父母早于她离世。2012 年 8 月 8 日,李明与王琳再婚。2020 年 8 月 21 日,李明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二)财产情况
房产变更:李明与张慧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二号房屋,张慧去世后,李明将其出售,获得 358 万元房款。李明分给李萱、李宇、李晨每人 50 万元,王琳分得 25 万元。之后,李明用售房款中的 160 万元,在与王琳再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明与王琳名下,共有情况为李明占 50%,王琳占 50%。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萱、李宇、李晨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分别对一号房屋享有 1/4 份额,并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原告取得价款(房产价值预估 175 万元)。
(二)被告诉求
被告王琳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但要求分得 75% 份额,理由是原告未对李明履行赡养义务,自己在李明生病期间悉心照顾。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分割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中 50% 份额归王琳所有,其余 50% 份额为李明遗产,由王琳、李萱、李宇、李晨分别继承 12.5% 份额,各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分割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二号房屋出售后,李萱、李宇、李晨各分得 50 万元,视为对张慧在该房屋中遗产份额的分割处理完毕。王琳分得的 25 万元系李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一号房屋虽用售房款购买,但在李明与王琳再婚后购置且登记两人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琳所有,另一半为李明遗产。
(二)房屋份额确定
王琳在李明生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这是她对取得房屋份额及售房款等事实的回应。但综合考虑,李明遗产部分按一般均等分割为宜,故王琳、李萱、李宇、李晨对李明遗产部分(即一号房屋 50% 份额中的 50%)各继承 12.5%。因各继承人无力出资折价取得其他份额,房屋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