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赵建国与孙秀琴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赵晓敏和赵晓辉 。
人物离世情况:赵建国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去世,其父母先于他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二)房产情况
赵建国与孙秀琴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孙秀琴名下。在赵建国患病期间(2013 年 2 月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赵晓敏在其治疗过程中较少参与,赵晓辉与孙秀琴认为赵晓敏未履行子女义务。现因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在案件审理中,赵晓敏要求一号房屋由赵晓辉和孙秀琴继承所有,二人向自己支付折价款,但双方对房屋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赵晓敏也未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晓敏请求判令自己和二被告(赵晓辉、孙秀琴)依法继承一号房屋,房屋由二被告所有,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82 万元。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晓辉、孙秀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在赵建国患病期间未履行子女义务,不出资、不出力,无权继承赵建国的遗产。
(三)争议核心
原告赵晓敏是否有权继承赵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
若有权继承,房屋应如何分配,尤其是折价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告孙秀琴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晓敏、被告赵晓辉、被告孙秀琴继承所有,其中原告赵晓敏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赵晓辉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孙秀琴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各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三人名下。
驳回原告赵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赵建国与孙秀琴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建国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发生继承。
(二)原告继承资格的判定
二被告虽主张原告未履行子女义务,无权继承遗产,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法定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因此,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赵建国遗产的继承权。
(三)房屋分配的考量因素
由于各方对房屋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且原告未申请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折价款的诉求缺乏明确的价值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基于法定继承原则,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了划分,考虑到房屋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孙秀琴作为配偶本身拥有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赵建国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最终形成赵晓敏、赵晓辉各占六分之一,孙秀琴占三分之二的份额分配结果。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主张继承权利还是反驳对方观点,都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如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无权继承需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同时,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案件走向的关键,对继承开始时间、继承方式、继承人顺位等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二)合理选择遗产分配方式
当涉及房产等重要遗产分配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分配方式。若当事人对房屋价值能达成一致或通过评估确定价值,折价款补偿等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但如本案中价值无法确定且未评估,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则更为合理,既能保障各继承人权益,又能避免因价值争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