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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买方贷款195万,其中首付贷34万没有贷下来,自行筹款又有困难。 买方是某公司法务部门经理,提出:1-主合同中有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补充协议中没说这34万的事。2-补充协议中有写如果过户需要预约,以预约时间为准,约定的1月20日是灵活的,不是死的。实际丰台现在只要去现场肯定有号。 目前已经缴税,买方预计年后能够凑齐34万,但对话中不断说自己不违约,并各种把我往沟里带,制造我方违约的陷阱。 我已经另外签了买房合同,估计诉讼时间成本太高,该如何合理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目前我一直在主张要求对方提供195万的批贷函,对方回复 一切以补充协议走。 还请您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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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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