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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处理纠纷:父母将房屋卖给部分子女,老人去世后,买房子女起诉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家庭背景与房屋购置:原告陈宇辉的父母为陈宏业(2003年2月去世)与张秀芝(2018年9月去世),二人育有一子三女,分别是陈宇辉、陈琳(2019年12月去世)、陈俊、陈诚。陈琳的女儿为李梦萱。1992年,陈俊以12000元从北京某单位购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将其登记在父亲陈宏业名下。除陈宏业、张秀芝居住外,1992年至1998年期间该房屋由陈俊占有居住。

2.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与履行:1998年,陈宇辉与家人共同协商并签订《房屋所有权协议书》。协议约定陈俊将涉案房屋以4万元卖给陈宇辉,父母在世时,陈宇辉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过世后房屋归陈宇辉所有。陈宇辉按约将4万元购房款交付给陈俊,之后陈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陈宇辉,陈宇辉自1998年起居住至今。

3. 前期诉讼情况:2019年,陈琳、陈俊、陈诚以法定继承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驳回三人全部诉讼请求。陈琳于2019年12月17日去世后,李梦萱、陈俊、陈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生效判决查明陈俊虽主张房屋是为父母购买,但认可收取了陈宇辉4万元,且法院综合考虑当时家庭经济状况、房屋来源、价格、居住情况等因素,采信了陈宇辉从陈俊处购买房屋的主张。

4. 本次诉讼情况:父母均已去世后,陈宇辉多次要求李梦萱、陈俊、陈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人拒绝。陈宇辉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陈宇辉称涉案房屋过户费用及本案诉讼费均由自己承担。经查询,涉案房屋产权人为陈宏业,登记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性质为房改售房,无查封、无抵押。李梦萱、陈俊、陈诚未作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诉求:原告陈宇辉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判决李梦萱、陈俊、陈诚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后庭审中陈宇辉表示自行承担诉讼费)。陈宇辉依据1998年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协议书》及已履行付款、居住等事实,认为房屋应归自己,被告应协助过户。

2. 被告情况:被告李梦萱、陈俊、陈诚未答辩及参加庭审,但在前期继承纠纷诉讼中,他们主张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继承,不认可陈宇辉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

3.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李梦萱、陈俊、陈诚是否应协助陈宇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具体涉及1998年《房屋所有权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陈宇辉是否基于该协议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裁判结果

1. 李梦萱、陈俊、陈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宇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陈宇辉名下。

2. 驳回陈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陈宇辉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协议书》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如房屋居住使用情况(1998年后陈宇辉一直居住)、陈俊认可收取4万元款项等事实,以及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房屋来源和当时的经济水平等因素,认定陈宇辉所持从陈俊处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的主张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体现了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并非单纯依据证据形式,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还原案件事实。

2. 房屋所有权判定: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属陈宇辉所有。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是判断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1998年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协议书》虽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但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付款和交房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合法的合同及实际履行行为也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案中,陈宇辉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原则,应享有房屋所有权。

3. 过户义务判定:由于房屋所有权已认定归陈宇辉,根据法律规定,李梦萱、陈俊、陈诚作为与房屋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义务协助陈宇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是基于物权的完整性要求,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关方协助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以实现对房屋完整的物权。同时,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进一步支持了陈宇辉要求协助过户的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代理此类案件,律师需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本案中,不仅要关注《房屋所有权协议书》这一关键证据,还要整合房屋居住使用情况、付款凭证、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据。通过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例如,以陈宇辉长期居住房屋的事实和陈俊收取款项的事实,来佐证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从而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是胜诉的基础。本案涉及房屋买卖、所有权认定及过户等法律问题,律师要熟知相关法律条文。在法庭辩论及法律文书撰写中,精准引用法律规定,将案件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

3. 有效应对被告缺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要从法律程序和实体主张两方面做好应对。在法律程序上,确保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协助法院依法完成送达等程序。在实体主张上,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让法院能够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例如,在本案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条和法律分析,使法院在被告未答辩和质证的情况下,依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4. 注重案件事实细节:注重案件事实细节对于胜诉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房屋购置时间、价格、居住变更时间等细节都对案件走向产生影响。律师要深入挖掘这些细节,分析其背后的法律意义。比如,考虑到90年代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分析陈俊为父母购房及收取4万元款项的合理性,通过对这些细节的精准把握,增强当事人主张的可信度。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时引导当事人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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