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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争议焦点:夫妻共同遗嘱,男方逝世后女方起诉确认遗嘱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苏琴向法院起诉。苏琴与已逝的陈志强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陈辉、陈宇、陈萱。

(二)遗嘱背景

2017 年 10 月 20 日,陈志强与苏琴为防止身后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立下遗嘱。因苏琴无书写能力,由陈志强替其签字,苏琴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遗嘱对家庭房产等财产分配进行了安排,包括一号房屋(原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后院落地址变更)、二号房屋(昌平区回龙观镇某房)、三号房屋(昌平区回龙观镇某房)。

(三)案件进程

苏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 2017 年与亡夫签订的遗嘱有效。苏琴称因担心遗嘱签名瑕疵导致子女日后纠纷,特提起诉讼。陈辉辩称遗嘱缺乏真实性,内容超越遗产分配范围,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怀疑遗嘱系被胁迫书写,且苏琴不了解遗嘱内容,未签字按手印,还称一号房屋是陈志强根据房改政策,用夫妻二人工龄抵扣按标准价购买所得,不属于遗产,同时认为应调查清楚二号和三号房屋情况并公平分配。陈宇、陈萱则认可遗嘱有效,认为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查明,陈志强与苏琴育有三子,陈志强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去世。苏琴提交的遗嘱对家庭房产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另查明,2000 年 10 月 12 日,陈志强与甲公司签订《自管公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后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有变更。二号房屋登记在陈宇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陈萱名下,对于房屋登记情况和财产性质,各方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苏琴请求确认 2017 年与亡夫签订的遗嘱有效。

(二)被告诉求

陈辉主张遗嘱无效,要求重新调查和公平分配相关房屋;陈宇、陈萱认可遗嘱有效。

(三)焦点总结

2017 年 10 月 20 日的遗嘱是否有效,包括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中涉及的房屋财产性质如何认定,遗嘱对房屋的处分是否有效。

各方关于遗嘱及房屋分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陈志强与苏琴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遗嘱有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形式认定:从形式上看,陈志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苏琴虽未亲笔书写,但在陈志强代书后签名捺印并加盖人名章,虽形式上略有瑕疵,但该共同遗嘱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苏琴在诉讼中表示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故遗嘱形式有效。

财产处分及遗嘱效力: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但处分非个人财产不发生遗嘱继承后果。陈辉主张遗嘱处分非夫妻财产、不是苏琴真实意思,但无充分证据。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收集关键证据:原告方注重收集与遗嘱相关的关键证据,如遗嘱原件。该遗嘱明确记录了立遗嘱时间、财产分配等重要内容,为证明遗嘱真实性和自身诉求提供了核心证据。

梳理证据逻辑:在庭审中,合理梳理证据逻辑,将遗嘱与家庭房产登记情况等证据相结合。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展示,向法官阐述遗嘱订立背景、过程以及与家庭财产状况的关联,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漏洞:针对被告陈辉提出的遗嘱无效观点,原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误解,以及在财产性质认定上的偏差,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

强调自身权益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自身作为立遗嘱人之一的意愿进行阐述。通过陈述立遗嘱时的情况、自身对遗嘱内容的认可等,突出自己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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