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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李芳、陈宇 。陈辉与王兰系夫妻,育有陈强、陈萱。陈强与李芳系夫妻,育有陈宇。陈辉于 2001 年 10 月 21 日去世,陈强于 2002 年 2 月 22 日去世,王兰于 2021 年 3 月去世,三人均生前未留遗嘱。
(二)房屋背景
原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为陈辉生前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2001 年 11 月 13 日,王兰与甲公司订立回迁安置协议书,因陈辉已去世,由王兰支付对应房价款。回迁后的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在王兰名下。此外,陈强生前承租的原三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拆迁后安置的四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在陈强名下。
(三)案件进程
李芳、陈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王兰与陈萱于 2011 年 6 月 2 日订立的关于二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原告称二号房屋包含陈辉的财产利益,属陈辉与王兰夫妻共同财产,王兰无权处分陈辉份额,且低价出售给陈萱侵犯其继承利益。被告陈萱辩称,二原告 2015 年或 2019 年已知房屋过户,已超诉讼时效;二号房屋登记在王兰名下,属其个人财产,王兰有权处置;陈辉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了二号房屋和四号房屋,房价款均由王兰支付,已完成析产;若二原告对陈辉遗产有争议应另诉;因自己残疾,王兰担心其生活才过户房屋,且明确无需支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中,二原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性质及继承权益。陈萱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对王兰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关于我家房产的说明》(2019 年 5 月 10 日,由他人代笔、王兰签名)证明房屋分配情况。二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双方均不对王兰签名申请鉴定。此外,2005 年 5 月 31 日王兰曾立公证遗嘱将二号房屋遗留给陈萱继承,二原告认为房屋非王兰个人财产,其无权擅自处分且已通过买卖撤销遗嘱。2011 年 6 月 2 日,王兰与陈萱订立合同,以 56.6 万元将二号房屋出售给陈萱,陈萱自认未支付房款。2011 年 6 月 10 日,房屋登记在陈萱名下,2022 年 8 月陈萱将房屋售予案外人。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芳、陈宇请求确认王兰与陈萱关于二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认为房屋含陈辉财产利益,王兰无权处分,侵害其继承权益。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萱主张二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二号房屋属王兰个人财产可自由处置,房屋已析产,二原告应另案解决遗产争议,且因自身残疾王兰将房屋过户且无需支付房款,不同意原告诉求。
(三)焦点总结
二号房屋是否为陈辉与王兰夫妻共同财产,王兰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王兰与陈萱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侵害二原告利益而无效。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芳、陈宇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性质认定:原一号房屋为公房,拆迁时陈辉已去世,拆迁单位与王兰订立协议合理。虽购房款可能使用夫妻积蓄,但公房本身非承租人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时陈辉不具被安置资格,故二号房屋不属于陈辉与王兰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效力判断:王兰作为二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产。虽陈萱未支付房款,但不能就此认定合同为虚伪意思表示。即便存在隐藏行为,认定为赠与关系,二原告也未证明赠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陈萱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缺乏依据。
原告行为合理性:二原告自认 2019 年已知房屋过户事实却未当时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削弱其诉求合理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产权相关证据
房屋产权来源证据:被告陈萱收集了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据,清晰呈现出二号房屋从公房拆迁到登记在王兰、再到自己名下的完整产权流转过程。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王兰对房屋的处分权,为反驳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提供了关键依据。
家庭房产分配证据:提交《关于我家房产的说明》,尽管原告对其真实性存疑且双方未对签名鉴定,但该证据从侧面表明家庭内部对房产有过分配安排,进一步佐证房屋产权归属及王兰处分行为的合理性。
(二)反驳对方主张
房屋性质主张反驳:针对原告认为二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被告从公房性质、拆迁安置时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反驳。指出公房非个人财产,拆迁时陈辉已去世无被安置资格,购房款来源不决定房屋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削弱原告诉求基础。
诉讼时效抗辩:虽然法院未支持诉讼时效抗辩,但被告提出该观点,在诉讼策略上对原告形成一定压力,从侧面反映原告起诉时间节点的可疑性,影响法官对案件整体判断。
(三)积极应诉策略
全面准备证据:被告不仅收集产权相关证据,还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对王兰的赡养情况,从情感和道德层面争取法官支持,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更有利地位。
清晰陈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清晰陈述房屋析产、过户原因等事实,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增强自身观点的可信度,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