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林婉兰。林婉兰与陈宇峰系夫妻,育有一女陈雨琳。陈宇峰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宇轩。陈宇峰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为林婉兰与陈宇峰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二人名下。
(三)案件进程
林婉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号房屋由其继承,陈宇轩、陈雨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林婉兰称陈宇峰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自己继承。陈宇轩辩称,不同意林婉兰诉求。一是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陈宇峰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三是主张林婉兰、陈雨琳隐匿、转移陈宇峰财产,要求分割遗产时二人少分;四是称自己曾向林婉兰出借 550,000 元用于购房,后林婉兰返还 20,000 元,现要求以陈宇峰遗产清偿 700,000 元债务。陈雨琳辩称,同意林婉兰诉求。表示陈宇峰的医药费、护工费、丧葬费均由自己支付,自己与林婉兰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称 2023 年 8 月 18 日转给林婉兰的 420,000 元是为其筹措的借款,且林婉兰已返还。在陈宇轩认可遗嘱并协助林婉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意返还 700,000 元借款,否则不同意以陈宇峰遗产清偿。
法院审理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并质证。林婉兰提交陈宇峰自书遗嘱及录像,陈宇轩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陈雨琳提交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婉兰请求一号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宇轩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认为林婉兰、陈雨琳隐匿财产应少分遗产,要求以陈宇峰遗产清偿债务。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遗嘱是否有效。
林婉兰、陈雨琳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遗产分配份额应如何确定。
陈宇轩与陈宇峰、林婉兰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林婉兰所有,陈宇轩、陈雨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林婉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有效性认定:林婉兰提交的陈宇峰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并有录像佐证。陈宇轩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也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财产分配:一号房屋先分出一半归林婉兰,另一半按遗嘱由林婉兰继承。债权债务因争议大,不在本案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遗嘱相关证据
遗嘱书证收集:原告林婉兰收集到陈宇峰的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明确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留给林婉兰,这为林婉兰主张房屋继承提供了核心书证,从根本上支撑了其对房屋的继承诉求。
录像证据收集:同时收集到陈宇峰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录像完整记录了遗嘱订立过程,进一步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使遗嘱的真实性更具说服力,有力反驳了陈宇轩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
(二)反驳对方主张
遗产分配主张反驳:针对陈宇轩提出的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的主张,林婉兰凭借有效的遗嘱及相关证据,明确指出应按遗嘱继承,直接否定了陈宇轩的诉求基础,在房屋继承的争议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积极诉讼策略
清晰阐述事实理由:在庭审过程中,林婉兰及陈雨琳清晰阐述遗嘱订立背景、财产来源及使用情况、费用支出明细等关键事实和理由,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争议焦点和己方观点,增加法官对自己主张的认可度,最终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有利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