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孙悦文。孙悦文与被继承人周宇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周萱、周琳、周瑶、周薇 。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为周宇与孙悦文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周宇名下,目前由孙悦文与周薇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证由周琳持有。
(三)案件进程
孙悦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周宇生前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判决周琳归还房产证;诉讼费由周萱、周琳、周瑶、周薇承担。孙悦文称与周宇共育有四名子女,周宇于 2002 年 3 月 2 日在京去世,生前由自己照顾,去世前留下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周宇去世后,与其他继承人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时,周琳以各种理由拒绝。周萱辩称同意孙悦文诉讼请求,并愿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与孙悦文 。周琳辩称不同意房屋由孙悦文一人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称孙悦文立遗嘱将其份额给周薇,不同意返还房产证。周瑶辩称不同意由孙悦文一人继承,由法院依法处理。周薇辩称同意孙悦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孙悦文申请对一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 782.23 万元,孙悦文主张周宇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供证据,周瑶、周琳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孙悦文请求继承周宇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让周琳归还房产证,由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周琳不同意孙悦文单独继承,主张按法定继承;周萱同意孙悦文诉求并愿赠与份额;周瑶由法院依法判决;周薇同意孙悦文诉求。
(三)焦点总结
周宇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如何继承,孙悦文主张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
周琳是否应归还一号房屋的房产证。
三、裁判结果
周宇名下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由孙悦文继承,孙悦文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
孙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周琳、周瑶、周薇每人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782,23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且不损害遗产效用。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一号房屋为周宇与孙悦文夫妻共同财产,周宇死亡后,其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因无遗嘱,由其继承人孙悦文、周萱、周琳、周瑶、周薇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十分之一份额。周萱将其份额赠与孙悦文,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归属及折价款:考虑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及效用,判定房屋归孙悦文所有,孙悦文按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参照评估价值向周琳、周瑶、周薇支付折价款。
口头遗嘱认定:孙悦文主张周宇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无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否认,故法院不予采信。
房产证返还问题:因房屋产权已处理,原房产证返还已无必要,为减少家庭矛盾,法院驳回孙悦文要求周琳返还房产证的诉求。